嚴剛與陳榮洪、新疆增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9民終1280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嚴剛、上訴人陳榮洪因與被上訴人新疆增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增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瓦提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8民初10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0日進行調查,充分詢問和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未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嚴剛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瓦提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8民初1033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嚴剛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嚴剛與陳榮洪共計簽署了兩份合同,分別是:①于2015年4月13日簽訂的第一批項目《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②于2015年10月19日簽訂的第二批項目《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陳榮洪主張2015年4月13日簽訂的合同款項早已支付完畢,但并未提供對應憑證,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錯誤認定陳榮洪已支付的款項全部是第二批項目的款項,卻忽略了第一批項目的款項,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的高壓側計量箱和高計護套屬于變壓器的配套設施并扣除15臺變壓器的配套費用84900元錯誤。經向阿瓦提縣電網公司了解,涉案項目采用高供低計方式,供電單位對新裝變壓器用戶規范要求是315KVA以下安裝低壓計量,315KVA以上(含315KVA)安裝高壓計量,涉案變壓器安裝工程安裝的是50KVA變壓器,在315KVA以下,不需要安裝高壓側計量箱、護套。嚴剛是按照供電規范安裝低壓計量設備,事實上涉案工程驗收合格、通電運行,水管站認可之后也進行了決算。該項目的投標工作系增承公司及陳榮洪負責的,嚴剛對招投標文件中約定的工程內容不知情;三、一審法院認定第二批項目的機井輸電線路為11.684千米錯誤,實際上是12.38千米。嚴剛在一審提交的證據材料是由增承公司編制的第二批項目的《工程結算書》,結算書第3頁的《工程竣工項目結算表》中明確輸電線路工程量是12.38千米,第10頁《報告單》和11頁《額外工程量簽證表》中都明確實際施工中增加至12.38千米。因此,機井輸電線路的金額為12.38千米×70000元=86,6600元,并非一審法院認定的11.684千米×70000元=817880元;四、機井輸電線路每千米單價為55000元,合計7千米×55000元=385000元,輸電線路按實際完工量乘單價決算。工程總造價385000元+360000=745000元,并非是一審法院認定的350000+360000=710000元;五、一審法院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錯誤。嚴剛主張的利息是按照本金127879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得出的268546.95元,一審法院對本金計算錯誤,故對逾期付款利息計算錯誤。
陳榮洪辯稱,一、嚴剛主張的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嚴剛主張工程價款的計算方法錯誤。合同約定線路是每千米70000元,變壓器是每臺是20000元,根據第三方審計時,造價機構作出的審計報告,施工線路是11.684千米,共計18臺變壓器,再扣減其中未安裝變壓器的計量箱及護套的價格99000元,工程總價應該是1076000元,而不是嚴剛主張的130余萬元;二、根據具有合法資質的新疆中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核確定的施工里程是11.68千米,嚴剛單方主張的12.38千米沒有事實依據;三、嚴剛主張箱式變壓器的單價是80000元每臺沒有事實依據,雙方簽訂的為固定單價合同,并未對變壓器的型號進行約定,嚴剛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突破雙方的約定來主張工程款;四、嚴剛主張支付的款項包含對雙方簽訂的前一個施工工程合同的工程款,事實上在簽訂本案工程施工合同時,陳榮洪已向嚴剛付清前一個工程的工程款,陳榮洪在一審時舉證支付的款項憑證均是對涉案工程支付的款項;五、嚴剛主張的逾期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陳榮洪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瓦提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8民初1033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二項,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不服標的185115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按照80000元計算每臺箱式變壓器單價錯誤,如果以審核結算報告的箱式變壓器的單價來計算陳榮洪應付工程款,陳榮洪不但沒有任何利潤,而且將虧損20%,不符合市場交易原則和行業習慣,因此,即便以審核結算報告單價結算,至少應扣除20%的稅費等成本,每臺應至少扣除16000元,合計扣除48000元(16000/臺×3臺);二、一審法院認定陳榮洪僅支付嚴剛工程款880000元是錯誤的,陳榮洪已經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分7次支付嚴剛工程款合計970000元,一審法院僅認定6筆款項880000元,而對其中1筆90000元的付款未予認定錯誤;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逾期付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一審法院按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利息適用法律錯誤。
嚴剛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箱式變壓器的單價為每臺80000元完全正確,陳榮洪主張需要扣減的成本,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二、關于陳榮洪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額,其中通過吳志遠轉賬支付的90000元,嚴剛在一審時予以認可;三、關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約定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但是陳榮洪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存在一定的違約事實,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在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罰息。嚴剛按照年利率6%主張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
增承公司對嚴剛及陳榮洪的上訴請求均未提出書面及口頭答辯意見。
嚴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陳榮洪、增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78795元;2.依法判令陳榮洪、增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8546.95元,3.依法判令陳榮洪、增承公司以本金127879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6日,增承公司中標阿瓦提縣水管站鑿井建設項目。增承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轉包給陳榮洪施工。增承公司與陳榮洪均認可雙方就本案工程款已結算完畢。2015年10月19日,嚴剛與陳榮洪簽訂《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與本案有關的內容為:1、機井輸電線路每千米單價為70000元(大寫:柒萬元整,不含稅)合計5千米×70000元=350000元,輸電線路按照實際完工量乘單價決算;2、機井變壓器每臺單價(含變壓器及所有配套設備材料)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不含稅)合計18臺×20000元=360000元(大寫叁拾陸萬元整),工程總造價350000元+360000元=710000元(大寫柒拾壹萬元整)。付款方式:開工及施工中由甲方(陳榮洪)付70%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完工送電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除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外)。本案爭議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結算審核報告顯示與本案有關的內容為:機井輸電線路為11.684千米,變壓器15套、箱變3套。審核結算報告顯示箱變為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每臺單價為80000元。按照合同約定,陳榮洪應當支付嚴剛的工程款為機井輸電線817880元(11.684千米×70000元),變壓器300000元(15臺×20000元),箱變240000元(3臺×80000元),合計1357880元。依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高壓側計量箱、高計護套為變壓器配套設施,根據結算報告顯示未施工,審核結算單價為高壓側計量箱單機為5500元、高計護套單價為160元,故應當予以扣除84900元[(15臺×5500元)+(15臺×160元)]。綜上,被告陳榮洪按照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結算應當支付嚴剛的工程款為1272980元。合同簽訂后,陳榮洪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日分六次合計向嚴剛支付工程款880000元,余款392980元至今未付。一審法院認為,嚴剛與陳榮洪簽訂的《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嚴剛按照合同約定施工且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陳榮洪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嚴剛工程款,扣除陳榮洪在合同簽訂后已經陸續支付的880000元工程款,故一審法院對嚴剛主張合理部分392980元予以支持。嚴剛與陳榮洪在合同中對付款期限進行約定,陳榮洪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給嚴剛造成經濟損失,故一審法院對嚴剛主張合理部分的經濟損失從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間的利息,按照年息6%予以支持即94121元(6%/365天×1457天×392980元)。嚴剛認為陳榮洪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系另外合同價款,但僅向一審法院提供合同并未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已付工程款就是另案合同價款,陳榮洪抗辯已付工程款是其在簽訂本案合同之后支付本案工程款的意見與事實相符,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嚴剛可就另外的合同工程款另案向陳榮洪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系嚴剛與陳榮洪簽訂的《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且增承公司與陳榮洪均認可本案爭議工程款已結算完畢,故嚴剛要求增承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陳榮洪給付嚴剛工程款39298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二、陳榮洪支付嚴剛逾期付款利息94121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三、駁回嚴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6日,增承公司中標阿瓦提縣水管站鑿井建設項目。增承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轉包給陳榮洪施工。2015年10月19日,嚴剛與陳榮洪簽訂《線路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1、機井輸電線路每千米單價為70000元(大寫:柒萬元整,不含稅)合計5千米×70000元=350000元,輸電線路按照實際完工量乘單價決算;2、機井變壓器每臺單價(含變壓器及所有配套設備材料)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合計18臺×20000元=360000元(大寫叁拾陸萬元整)工程總造價350000元+360000元=710000元(大寫柒拾壹萬元整,不含稅)付款方式開工及施工中由甲方(陳榮洪)付70%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完工送電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除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外)。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阿瓦提縣審計局委托新疆中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新疆中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中天造價[2016]造字第0078號《阿瓦提縣水管站鑿井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結算審核報告),根據該報告涉案工程量包括:10KV輸電線路為11.684千米、0.4KV輸電線路為0.52千米,變壓器15套,箱式變壓器3套,另,箱式變壓器為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審核結算報告確認每臺單價為80000元。此外,審核結算報告載明高壓側計量箱、高計護套等15套變壓器的配套設施未施工,高壓側計量箱單機為5500元、高計護套單價為160元。另查明,陳榮洪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日分七次向嚴剛支付工程款合計9700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瓦提縣人民法院(2019)新2928民初1033號民事判決;
二、陳榮洪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嚴剛工程款339330元、逾期付款利息81272元;
三、駁回嚴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36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344元,由陳榮洪負擔7531.38元,由嚴剛負擔20175.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琳俐
審判員李偉力
審判員高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古麗娜爾·依明
書記員肖潔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