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4547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本金3000000元;2、判決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271250元;3、判決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75%計,從2020年1月24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4、判令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公告費等。以上合計327125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簽訂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H2019003JK-1-1),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叁佰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從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貸款利率為1.25%/月,借款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結清本金。合同還約定,逾期借款罰息為月利率的150%。為確保上述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原告債權的實現,2019年1月24日,原告與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結息日到期后,至今未支付到期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請。
兩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4日,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YH2019003JK-1-1,約定: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用途為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以第一次放款時的付款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期起算。借款利率為1.25%/月,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歸還或挪用行為得到糾正為止。罰息利率的計算標準為:(一)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罰息利率=依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150%……。借款利息自放款時的付款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起算。付息:本合同項下的各筆借款按日付息,貸款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如不能按期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擔保措施: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簽署編號為YH2019003BZ-1-1的《保證合同》,為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合同項下的欠款承擔全額的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和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在落款處加蓋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當日,原告通過網上銀行向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賬號轉賬3000000元。
同日,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編號為YH2019003BZ-1-1的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編號為YH2019003JK-1-1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原告債權的實現,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愿意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告費等)。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如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原告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止。法律適用及管轄: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原告在落款處加蓋了公司公章,原告加蓋了法定代表人印章,被告加蓋了曾鋒的印章。
還款情況,原告陳述2019年3月21日,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36250元,其中包括本案借款自2019年1月24日至3月21日利息70000元;2019年6月21日,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60000元,其中包括本案借款自2019年3月21日至6月21日利息115000元,此后未償還任何款項。
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銀行流水、情況說明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7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75%,自2020年1月24日起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前海美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鋒澤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973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衛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鄭少娜(兼)
書記員白宇鵬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