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婷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02民初5115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陳婷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賠償金37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2015年入職原告在長沙的分公司,任行政文員、分公司財務工作,2019年10月8日生產小孩,按國家規定回家休產假,假期應于2020年3月30日結束。但產假結束后被告并未立即返崗,直到4月上旬才到崗,4月23日,被告即向原告提出請假,請假時間從4月23日至4月30日,請假事由為回老家探親。2020年5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公司財務總監發微信請假,請假事由為小孩生病住院,具體請假時長未明確,之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因被告一直未到崗,原告無奈于2020年7月2日下發了到崗通知書,要求被告到崗上班,但被告仍未到崗。被告社會保險一直在進行繳納,直到2020年8月20日才停保,原告從未在被告哺乳期內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是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請假,且在未得到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拒不到崗上班,屬自行離職,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賠償金。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予裁判。
本院經審查查明,陳婷與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潤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經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867號仲裁裁決書,原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受理。被告陳婷因不服同一仲裁裁決,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予以受理,案號為(2020)湘0105民初7329號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江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魯金順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