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等與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22民初1533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與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00449元及相應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承擔。事實與理由:2007年左右,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曾為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承建10KV配電工程,工程款結算金額為210449元,被告已支付110000元,尚欠100449元。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出具承諾一份,承諾2007年11月24日前全部付清欠款。該款經多次催要未付。2018年10月31日,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停業注銷,債權債務由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實際承接該筆債務。
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加蓋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公章的承諾付款書一份、《關于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五蓮縣科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決定》一份、《關于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被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股東決定》一份、吸收合并公告一份、公司注銷情況一份,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真實合法有效,對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左右,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10KV配電工程,工程款結算金額為210449元,被告已支付110000元,余款100449元未付。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出具承諾一份,承諾于2007年11月24日前全部付清欠款。
2018年6月26日,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及其股東分別作出《關于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五蓮縣科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決定》、《關于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被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股東決定》,主要內容為: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吸收工作完成后,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存續,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注銷,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均由合并后存續的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繼。
2018年10月31日,莒縣宏德電力有限公司經莒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批準注銷,注銷備注說明為:被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銷,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
2013年3月13日,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因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被依法吊銷。
審理中,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主張利息以100449元為基數,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3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449元;
二、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0449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三、駁回原告日照陽光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對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負擔。
案件受理費2308元,由被告莒縣華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志剛
審判員董克華
審判員張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盛男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