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寶、臨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02民初1840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李洪寶與被申請人臨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云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李洪寶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臨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云龍價值5萬元的財產,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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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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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臨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云龍價值5萬元的財產一宗(詳見查封凍結財產清單);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1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3年。
需要續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案件申請費520元,由申請人李洪寶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馮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麗娟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