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區南午村鎮人民政府與衡水利得綠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1181民初1434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市冀州區南午村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午村鎮政府)與被告衡水利得綠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得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午村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世豪、被告利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軍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午村鎮政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給付原告租金及違約金共計13.2萬元;2.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自2010年6月22日開始,被告開始租賃原告位于吳呂村××鄉政府敬老院的占地及房屋生產經營化工產品,雙方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約定2016年-2019年的租金為每年3萬元,2019年-2022年的租金為每年4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剩余年限全部租金的10%。被告自2016年6月至今一直未能給付租金,拖欠租金13萬元,違約金1.2萬元。故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原告當庭發表意見如下,原告占用被告西邊土地屬實,被告租用的土地為2塊,吳呂村到周村路東是24畝,以西是8畝。西邊的8畝是從2019年10月份開始施工建設廠房租賃給別人使用,原因是因為被告未向原告交租金。因被告從2016年開始拖欠租金,一直未付,導致原告資產損失,國有資產未能保值增值,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屬于根本性違約,被告4年時間沒有向原告交付一分錢的租金。根據合同約定排水問題是原告為被告協調排水渠道,并不是解決。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1.2010年6月22日,原、被告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一份,證明被告自2010年6月22日開始租賃南午村政府位于吳呂村××鄉政府及敬老院的占地及房屋。約定2016年—2019年的租金為每年3萬元,2019年—2022年租金為每年4萬元;
2.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一份;
3.2020年4月15日,原告南午村政府向被告催收土地租賃費的回執一份,證明2020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繳土地租賃費用。
被告利得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租金錢數我方不認可,原告從2018年冬天把我方租的路西的地方占了,但土地使用稅仍在我方名下欠付,我沒有交。2.合同約定原告應該為我協調排水渠道,一直協調未果,我沒辦法被迫重新做了環評,污水不外排,投入了200萬元左右。3.原告在沒有通知我們的情況下把我租的西邊地方占了,影響了我的經營。4.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因為原告先違約我才不交租金的。5.2014年我們準備生產,因為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解決排水渠道,因為排污的問題一直沒有生產,至今沒有解決,所以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利得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南午村鎮政府與被告利得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被告租賃歸原告所有的土地32畝,其中午解路北、吳呂至周村路東24畝,午解路西、吳呂至周村路××8畝;租金約定2010年6月底至2016年6月底,每年租金2萬元,2016年6月底至2019年6月底,每年租金3萬元,2019年6月底至2022年6月底,每年租金4萬元;付款方式為被告每年6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租金交納給原告;違約責任約定,被告違約必須交納剩余年限全部租金的10%為違約金,如原告違約無故收回土地造成被告不能正常經營,原告賠付乙方全部固定投資,并加付10%違約金。被告利得公司自2016年6月底未向原告交納租金,原告在與被告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于2019年10月將出租給被告的路西地塊(約8畝)用于建設廠房。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欠付的2016年6月底至2020年6月底原告租金共計13萬元,違約金1.2萬元,并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衡水市冀州區南午村鎮人民政府與被告衡水利得綠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19日簽訂《土地租賃協議》。
二、限被告衡水利得綠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衡水市冀州區南午村鎮人民政府租金122500元。
三、駁回原告衡水市冀州區南午村鎮人民政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元,依法減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衡水利得綠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鵬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齊文娟
書記員邢宗海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