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祖興、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行終86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孫祖興因訴被上訴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以下簡稱杜集分局)、淮北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孫祖興的委托代理人朱軍,杜集分局副職負責人周宗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猛、張天天,市公安局其他分管負責人李曉麗及委托代理人縱兆軒,第三人孫武勇的委托代理人孫光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查明:孫祖興與本案案外人馬英系夫妻關系,孫武勇與本案案外人孫光輝系同胞兄弟,本案案外人彭小影、王美芳均系孫武勇的弟媳。
2020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淮北市杜集區××行政村東××自然村,孫祖興、馬英夫妻二人遇見彭小影、王美芳,雙方發生口角,后馬英與彭小影、王美芳相互毆打,孫祖興和孫武勇發生互毆,孫祖興用拳頭毆打孫武勇,后孫祖興報警。當日,石臺派出所即將該案作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登記。其后,孫祖興、孫武勇等均被傳喚至石臺派出所問話,孫祖興自認用拳頭擊打孫武勇的臉部。2020年3月25日,杜集分局作出淮杜公(石)行罰決字(2020)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69號處罰決定》),認定孫祖興的上述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孫祖興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孫祖興不服,向市公安局復議。2020年5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淮公復決字(2020)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復議決定》),決定維持《69號處罰決定》。
另查明,杜集分局對馬英、彭小影、王美芳及孫武勇的違法行為均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馬英因對杜集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不服,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杜集分局依法承擔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職責,具有作出本案被訴治安行政管理的處罰權。本案中,杜集分局石臺派出所接到孫祖興的報警后,依法進行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處罰決定審批、送達等程序。杜集分局依據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認定2020年1月25日孫祖興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了《69號處罰決定》,予以孫祖興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2020年3月26日,市公安局收到孫祖興的復議申請,經過審查,予以立案,依照法定程序送達了相關材料。經審查,認定杜集分局對孫祖興作出的《6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于2020年5月6日作出《11號復議決定》,維持了該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市公安局的復議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之規定,判決駁回孫祖興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孫祖興負擔。
孫祖興上訴稱,1.本案不存在雙方互毆行為,孫祖興系正當反擊。區別互毆還是反擊應查明是由哪一方主動攻擊,從而判斷另一方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孫祖興夫婦在鄰居家聊天出來遇到彭小影、王美芳,彭、王二人因舊怨對孫祖興、馬英辱罵,引起雙方發生口角,在彭、王二人實施毆打行為后,孫祖興、馬英客觀上實施反擊行為是制作違法侵害的自救行為。2.本案爭端是彭、王二人挑起,即便認為孫祖興的行為存在違法性,其違法程度相對較低,公安機關對雙方的處罰未拉開明顯幅度,違反公平原則。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69號處罰決定》和《11號復議決定》。
杜集分局辯稱,孫祖興、馬英與彭、王二人發生口角,繼而發展成互毆,在沖突升級的過程中,雙方均未有克制,未試圖避免沖突發生,杜集分局對互毆雙方分別作出相應處罰,符合公平原則。孫祖興在對其調查筆錄及一審庭審中均認可其使用拳頭毆打孫武勇,孫祖興主張其行為屬于正當反擊,理由不能成立。杜集分局認定孫祖興毆打他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公安局辯稱,本案孫祖興用拳頭毆打孫武勇事實清楚,杜集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孫祖興相應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市公安局復議維持杜集分局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祖興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舉證:
1.《69號處罰決定》,證明杜集分局認定事實錯誤,行政處罰不當的事實。
2.《11號復議決定》,證明市公安局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事實。
3.郵件信封,證明未過訴訟時效。
4.手機視頻,證明本案由彭小影的辱罵行為導致雙方發生口角,原告妻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用手機攝錄固定證據的方式,但遭到了彭小英和王美芳的再次辱罵,并被其2人將手機打翻,將人按在地上進行毆打。
杜集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依據:
1.《69號處罰決定》,證明杜集分局對違法人孫祖興作出《69號處罰決定》并送達,孫祖興拒絕簽字,已記錄在案。
2.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證明竇莊村互毆案,系孫祖興電話向110報案,杜集分局作為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并依法向報案人孫祖興告知。
3.傳喚證,證明案件查處過程中,依法傳喚嫌疑人孫祖興、孫武勇、馬英、彭小影、王美芳、孫光輝、孫宗帥接受詢問調查。
4.到案經過,證明違法人孫祖興被書面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5.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證明因本案案情復雜,本案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
6.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情況說明,證明處罰作出前依法對被處罰人進行告知,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孫祖興拒絕簽字,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7.詢問筆錄(包含孫祖興筆錄、馬英筆錄、孫武勇筆錄、彭小影筆錄、孫光輝筆錄、王美芳筆錄、孫宗帥筆錄、武素俠筆錄、杜艷梅筆錄),證明違法人孫祖興有與他人互毆的事實,且孫祖興在起訴狀中也已承認“自己在客觀上存在用拳頭和樹枝等反擊行為”。另外孫祖興、孫武勇等人均明確表示不作傷情鑒定。
8.勘驗筆錄,證明現場勘驗情況,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
9.原始傷情記錄表及傷情照片,證明孫祖興等人發生互毆,馬英、孫祖興、孫武勇、王美芳、彭小影、孫光輝均有不同程度損傷。
市公安局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依據:
1.《11號復議決定》,證明市公安局對孫祖興的復議申請,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行政復議申請書等復議申請材料、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執、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送達回執等,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3.相關法律法規節選,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孫武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對證據的認證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孫祖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廣
審判員鄭慧
審判員侯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馬嶸璟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