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信聯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武建華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91民初1217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安信聯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聯行物業公司)與被告武建華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維娜和魏順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建華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2310元、滯納金216.2元,共計2526.2元整;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后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第一項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24個月)2217.6元及滯納金199.6元,合計2417.2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行街道南莊村民委員會簽訂《南莊村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為南莊村回遷樓小區(南莊新村,又稱南莊福苑,以下同)全體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收費標準1.10元/平米?月,物業服務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前,雙方續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限延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是南莊村回遷樓小區1號樓1單元903室的業主,房屋建筑面積84.01平米,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拒交物業費,雖經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一直拒絕繳納物業費至今,截止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業費2310元,滯納金(按商業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萬分之二點四計算)216.2元,合計:人民幣2526.2元。被告為南莊村回遷樓小區業主,在接受物業服務的同時拒絕繳納物業費,違反了《南莊村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的相關約定,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業費及滯納金,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武建華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武建華系南莊村村民,同時也是南莊新村小區(即南莊村回遷樓)1—1—903室的業主。南莊新村小區由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16年9月30日,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行街道南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南莊村委會)作為甲方與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南莊村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該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南莊村回遷樓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合同;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小區高層住宅1.1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費用按年度交納,第一年物業費在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時收取,次年開始物業費收取具體時間為上一次交費期滿前的20天內;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17年4月1日,被告武建華簽署《承諾書》一份,承諾遵守河北安信聯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制定的南莊新村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南莊新村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南莊新村小區業主手冊等文件內容。2019年9月30日,南莊村委會與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續簽了《南莊村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將合同履行期限延至2022年9月30日。
另查明,被告武建華的房屋建筑面積84.01平方米,其于2018年4月1日拒交物業費至今。其中,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業費為2217.6元。
庭審中,原告安信聯行物業公司明確滯納金計算至2020年4月28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以上事實,有《南莊村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承諾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被告武建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安信聯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業費2217.6元,并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分別計算:以1108.8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1108.8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武建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牛紅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依蘋
書記員張曉寧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