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劉俊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民轄終1636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俊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4民初17648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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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訴稱,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有誤,被上訴人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經常居住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范圍內,本案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裁定將本案移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查明,上訴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歸還借款,爭議標的為上訴人的給付貨幣義務,故被上訴人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可認定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據被上訴人于一審期間提交的《粵房地產權證》及《居住證明》,足以證明被上訴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在佛山市禪城區一年以上,故可認定佛山市禪城區********住地。本案中,被上訴人經常居住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范圍內,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帆
審判員周輝
審判員焦艷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睿
書記員張素文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