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長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03財保175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長沙市長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19902.01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擔保人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為申請人長沙市長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保單號:60402002552020000××××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19902.01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本案保全申請費1620元,由申請人長沙市長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預交。
凍結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對其他財產的保全期限為兩年。申請保全人需要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或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徐軍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鈺
代理書記員李代霞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