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526執3817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與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1190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告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3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因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11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銀行存款合計1114.11元,本院已扣劃1114.11元并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2.查明被執行人公司內有天津中辰牌打包機一臺,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申請執行人提出評估拍賣申請,本院依法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但因查封標的物“信息資料不全”等原因,被評估機構予以退案,評估拍賣程序無法進行。該查封標的物暫時無法處置。
三、通過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漢偉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對被執行人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漢偉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決定但未實際實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且明確表示不申請律師調查令,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1114.11元,本案債權未能全部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河南省璦嘉寶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金環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曹振亞
審判員劉海英
審判員聶世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齊孝東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