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松、河南澤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324財保6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李振松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澤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欒川支行賬戶25×××46中140000元予以凍結。申請人李振松已提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河南澤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欒川支行賬戶25×××46中140000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
案件申請費1220元,暫由申請人預交,由敗訴方承擔。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的,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趙保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楊冰凌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