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敬修、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19262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敬修因與被上訴人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環衛美化中心)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2民初12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徐艷進行獨任審理。上訴人馬敬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敬修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馬敬修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環衛美化中心負擔。事實和理由:1.馬敬修的工作時間為標準工時制,每周正常工作40小時,加班8小時,周日休息一天,周六由環衛美化中心向馬敬修支付加班費。馬敬修于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2日休假,共計9天,其中6月15日為周日、6月22日為周六。雙方對于6月15日屬于休息日而不屬于年假并無爭議,馬敬修是以年假與休息日連休的方式申請了8天年假,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2019年6月《廣州市黃埔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考勤統計表》顯示,環衛美化中心將6月l5日、6月22日代表休年假的大寫英文字母“R”修改為三角形字符,而修改區域的簽名與簽名處的簽名不是同一個人的字跡。環衛美化中心抗辯稱實際只批復了6天年假,并修改相關痕跡,屬于推卸責任并篡改證據的行為。因6月15日、6月22日屬于雙休日,不應納入年假范圍,故環衛美化中心應向馬敬修支付未休2天年假的工資。2.馬敬修的崗位為門崗,其工作性質決定了經常存在調休的情況,自2018年6月1日環衛美化中心接手馬敬修的勞動人事關系和業務管理關系后,環衛美化中心經常以周日加班安排調休且不支付加班費的方式來企圖混淆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少支付馬敬修的合法報酬。環衛美化中心后勤部設置星期日為休息加班日,模糊了正常的出勤時間。考勤表是每月月底制作好發放給員工簽字,因馬敬修對工作天數和具體時間有異議,因此絕大部分考勤表均無其簽字確認。馬敬修實際上每天通過《門崗登記本》進行考勤記錄,《門崗登記本》為真實的考勤情況。由于《門崗登記本》屬于環衛美化中心掌握的證據材料,馬敬修無法提供。
環衛美化中心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馬敬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環衛美化中心補發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請休年假8天應發加班費463.36元;2.環衛美化中心補發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周日加班費7297.9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敬修為環衛美化中心的員工,崗位為門崗。自2019年1月開始,馬敬修每月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2520元+績效工資300元+崗位工齡工資390元+環衛津貼+加班費等,環衛美化中心每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馬敬修發放上月工資。雙方實行標準工時制,每周正常工作40小時,每周加班8小時,每周安排休息一天,工作時間為每天的23時至次日7時,馬敬修目前仍在職。
馬敬修向環衛美化中心申請2019年6月14日至6月22日休年假,其中2019年6月15日、6月22日為周六。馬敬修主張環衛美化中心安排其2019年6月15日、6月22日加班,故應按照周末加班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馬敬修還主張因其周六、日均上班,環衛美化中心已向其足額支付了周六的加班工資,故還應向其補發周日的加班工資。
2019年8月27日,馬敬修向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環衛美化中心支付:1.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間兩天雙休日的加班費463.36元;2.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星期日的加班工資7297.92元;并明確第一項請求為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22日兩天的加班費463.36元。2019年12月2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穗埔勞人仲案〔2019〕1928號仲裁裁決:駁回馬敬修的全部仲裁請求。馬敬修不服該仲裁結果,于法定期限內訴諸一審法院。
上述事實,有請(休)假審批表、計劃性加班排班表、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馬敬修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2019年6月15日、6月22日的加班費。2019年6月15日、6月22日為正常休息日,環衛美化中心亦表示雖然馬敬修申請了8天年休假,但上述兩天不應該納入年休假范圍,故其實際上批復了馬敬修6天年休假。2019年6月15日、6月22日馬敬修實際上未加班,故其要求環衛美化中心支付該兩天加班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星期日的加班工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馬敬修確認其每周休息一天且環衛美化中心已足額支付其周六加班工資,雖然環衛美化中心安排馬敬修周日上班,但其已安排馬敬修在其他時間進行調休,故馬敬修要求環衛美化中心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周日的加班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判決:駁回馬敬修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馬敬修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馬敬修提交了門崗登記本的拍照打印件,擬證實2018年6月-2019年8月的周日馬敬修在加班。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馬敬修在二審庭詢中明確每周有一天休息時間,不用上班,但是每周的周日在上班,所以要求支付周日的雙倍加班工資差額,周六的加班工資已付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馬敬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徐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陳澤如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