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歐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691執恢84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煙臺歐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3月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2015)開商初字第151號判決書確定的義務:1.煙臺歐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向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49183.37元及違約金(2013年7月1日起以170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1月1日起以120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起以70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日起以64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起以54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以449183.37元為基數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上述計算標準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執行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依職權向被執行人發出(2020)魯0691執恢84號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本院多次利用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等財產進行了查控,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除極少量銀行存款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線索。經與申請執行人約談,并征求其意見,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不要求懸賞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書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忠濤
審判員鄭仁君
審判員翟漢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于靜遠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