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科文公司) 因與被上訴人衡山縣迪星學校(以下簡稱迪星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4民終2136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科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衡山縣迪星學校(以下簡稱迪星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3民初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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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現代科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3民初5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不清,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破損1100平方米的維修費用,因為跑道具體破損面積查明不清,被上訴人對跑道的破損面積擴大部分應當自行維修,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包含利潤部分,一審判決直接將合同價款作為計算維修費的依據,不客觀不公正;2.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維修費不符合合同約定;3.上訴人不承擔加固費用66000元的義務;4.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質保金10097.5元。
迪星學校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迪星學校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現代科文公司支付迪星學校塑膠跑道修復費242000元;2、現代科文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現代科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迪星學校向現代科文公司支付工程款10097.5元,由迪星學校承擔本案反訴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31日,迪星學校與現代科文公司簽訂《塑膠跑道施工合同》,約定迪星學校的塑膠跑道工程由現代科文公司按湖南省驗收標準承包建造,確定了主要承包范圍及造價、雙方義務、質量要求、工程驗收、質保、付款方式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相關事項。2017年12月9日案涉跑道主體工程完工,同日經雙方確認,案涉跑道實際面積為2378.5平方米,2018年1月14日劃線等全部掃尾工作完成。經雙方結算,案涉跑道工程總工程款為321097.5元,迪星學校已支付現代科文公司工程款311000元,剩余10097.5元留作質保金。雙方未對案涉跑道進行驗收,因跑道出現質量問題,現代科文公司曾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6月27日派工維修,2018年7月份案涉跑道正式投入使用,之后跑道陸續出現起泡、撕裂、坑坑洼洼的情況。2019年3月份,迪星學校通知現代科文公司對跑道進行修復,因雙方對修復面積、方式存在爭議,現代科文公司中止修復施工。迪星學校就案涉跑道質量問題及維修方案與費用向該院申請鑒定,由于案涉跑道未經雙方竣工驗收便已投入使用,該院聯系多家鑒定機構,案涉跑道的鑒定事項沒有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同年6月30日,鷹潭市亞江公司向迪星學校提交一份跑道修復方案,承諾按國家質量標準要求修復,檢測確認需鏟除的面積是1100平方米,鏟除費用每平方20元。重做采用白色顆粒含膠量30%以上,加單組份膠水,攪拌均勻做底層,再用面膠加EPDM顆粒碰面,每平方米140元,面積約1100平方米,其中1100平方米的面積,面層加固使用單組份膠水噴一邊,現用面膠加EPDM顆粒噴面,每平方米60元。迪星學校隨即函告現代科文公司,要求現代科文公司七日內按此方案對跑道進行修復,逾期將委托鷹潭市亞江公司修復,由現代科文公司承擔修復費用,現代科文公司未答復。現案涉跑道一直處于失修的狀態。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質量要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雙方未就案涉跑道進行竣工驗收,迪星學校便已使用了案涉跑道,故本案案涉跑道的竣工日期應為案涉跑道轉移占有之日。本案雙方未約定案涉跑道的轉移占有時間,而直至2018年1月14日案涉跑道的劃線等掃尾工作才全部完成,此時案涉跑道才具備轉移占有的條件,應認定案涉工程的轉移占有之日為2018年1月14日,綜上,案涉跑道的保修期應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現代科文公司建設的塑膠跑道在保修期內破損、撕裂,不能正常使用。現代科文公司對案涉跑道存在質量問題沒有異議,依據合同約定,應履行無償修復,達到湖南省驗收標準的合同義務,且應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現代科文公司具備塑膠跑道建設專業技術,能夠判斷路基是否符合施工標準。現代科文公司未要求迪星學校改造路基,且購買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迪星學校拒絕改造跑道路基及強行干涉現代科文公司建設。如上述原因導致案涉跑道未達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應由現代科文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18年4月開始,案涉跑道出現破損、撕裂,雙方迄今不能就跑道修復面積、方式及費用負擔達成協議,目前也沒有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鑒定,且已超過合同約定保修期,應由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確定修復方案及費用,由現代科文公司按此方案無償進行修復,或者由迪星學校自行修復,現代科文公司承擔修復費用。鷹潭市亞江公司為專業塑膠跑道建設公司,其修復方案專業、詳實,具有可操作性,重新建設單價報價為140元/平方米,僅比雙方合同約定單價高5元/平方米,處在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范圍內,可以排除該公司與迪星學校惡意串通損害現代科文公司利益的情形。迪星學校已履行對修復方案及費用確定的舉證義務,現代科文公司若對該方案持有異議,應當提交專業建設公司制定的修復方案,且按方案履行義務。現代科文公司拒絕按鷹潭市亞江公司修復方案履行義務,為解決雙方糾紛并及時止損,應由迪星學校自行修復,由現代科文公司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終止履行2017年10月31日雙方簽訂的《塑膠跑道施工合同》。由于鷹潭市亞江公司的修復方案依照國家標準制定,與雙方當事人約定標準存在差異,應當修正重建單價為135元/平方米,按不低于湖南省驗收標準修復,以保護現代科文公司的合法權益。案涉跑道出現破損、撕裂后,迪星學校沒有持續封閉該跑道并禁止使用,導致破損面積繼續擴大、損失增加客觀存在。由于迪星學校系專業教育機構,長時間封閉案涉跑道將妨礙其教學計劃實施,處理本案糾紛不能損害其在校學生的正當權益。綜合平衡雙方利益,由迪星學校承擔2019年6月30日以后擴大的損失。現代科文公司反訴迪星學校要求支付工程款10097.5元。鑒于該筆工程款是迪星學校依據合同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沖抵現代科文公司需負擔的修復費用。據此現代科文公司反訴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案涉跑道鏟除價格為22000元(20元/每平方米×1100平方米)、重做總價148500元(135元/每平方米×1100平方米)、不重做面層加固費用66000元(60元/每平方米×1100平方米),費用共計236500元。質量保證金沖抵后,現代科文公司應向迪星學校支付的維修費用為226402.5元(236500元-10097.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案涉跑道由衡山縣迪星學校自行修復,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跑道維修費226402.5元;二、衡山縣迪星學校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三、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衡山縣迪星學校負擔318元,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612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2.44元,由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3民初59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二、變更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3民初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案涉跑道由衡山縣迪星學校自行修復,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衡山縣迪星學校跑道維修費135102.5元;
三、駁回衡山縣迪星學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衡山縣迪星學校負擔1972元,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958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52.44元,由衡山縣迪星學校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877.56元,衡山縣迪星學校負擔2048.56元,湖南現代科文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82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宏
審判員劉麗婭
審判員張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婷
書記員陳淺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