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與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3302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強訴被告澳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菊花,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珺、李文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我于2011年7月入職被告單位,從事建筑設計工作,工資按照被告單位的制度落實,基礎工資+績效工資。入職以來,被告單位長期拖欠我工資,故我于2019年3月4日申請辭職,2019年3月22日,被告單位作出一項處罰決定,認為我從2019年3月4日起沒有上班,處罰每天500元,2019年5月8日,被告單位同意我辭職,雙方正式解除了勞動關系,現要求判令由被告單位支付拖欠工資182079元,支付拖欠工資80%的賠償金145663.2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3724元,撤銷對原告的曠工處罰決定。
被告辯稱:實際拖欠原告工資是167179.08元,而不是182079元,原因是應扣除曠工工資14900元,未予支付的理由是該工資屬績效工資,未能收回來,原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于法無據,請求予以駁回。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告王強于2011年7月入職被告澳華公司,從事建筑設計工作,工資按照基礎工資+績效工資,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月1日雙方開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澳華公司將2013年1月至2019年2月的實發工資全部發清,但累計績效182079元(已扣除房屋抵頂款90000元)未予發放。2019年3月4日王強向澳華公司遞交辭職報告,申請辭職,辭職報告內容載明辭職是個人原因,辭職報告遞交后,王強再未到澳華公司上班,2019年3月22日,澳華公司作出甘澳設字(2019)14號處罰決定,認為王強遞交辭職報告未獲批準的情況下無故曠工,根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3天以上每天處罰500元,2019年5月8日,澳華公司決定同意王強辭職。雙方因績效工資的發放意見各異,王強于2020年3月17日申請勞動仲裁,涼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涼勞人仲不字[2020]第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王強不服,提起訴訟。
另查明,①王強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實發工資:2018年3、4月分別為3655.3元,5、6、7月分別為3660.15元,8月2665.10元、9、10月分別為3660.15元,11月為4665.10元,12月為4545.10元,2019年1月為4590.08元,2月為2630.08元,離職前十二個月實發月平均工資為3725.6元;②拖欠績效月平均為2989.9元(272079元÷91個月);③平均應發工資為6715.5元(3725.6元+2989.9元);④澳華公司所舉證據王強曠工時間為2019年3月4日以后,此時王強已申請離職,不在該單位上班,不存在曠工的事實。
上述事實由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合同書、工資流水、設計三所產值表、財務結算統計表、房屋抵頂協議、辭職申請書、辭職決定、考勤情況說明及出勤表、公司規章制度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證實,經審理質證屬實
判決結果
一、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王強工資182079元;
二、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王強經濟補償金53724元;
三、撤銷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甘澳設字(2019)14號處罰決定中針對王強的處罰決定;
四、駁回王強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甘肅澳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呂忠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竇蓉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