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與宋其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11960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宋其敏、李凱軍、程國強、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旅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6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華聯合財險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改判中華聯合財險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宋其敏、李凱軍、程國強、康旅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故車輛魯XXXXXX大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為營運客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營運車輛的駕駛員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而本案中駕駛員李凱軍并無相應資格證書,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的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該項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部分,且投保人已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字予以確認,中華聯合財險已履行明確說明及告知義務,而一審法院未對該免責事項進行審查,屬事實認定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誤工費一審法院判決金額過高,宋其敏在一審時主張誤工費中包含二次手術誤工費,其未進行二次手術,誤工損失無法確定,且本案中宋其敏涉及傷殘損失,該損失已對定殘后的誤工損失進行彌補,故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
宋其敏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凱軍辯稱,特意問過程國強經理,無上崗證是否可以開車。程國強經理表示開班車不用上崗證。現在辦理出了上崗證。
康旅公司辯稱,車輛已經轉讓給程國強,且本車輛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與康旅公司無關,故本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車輛實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
程國強未作答辯。
宋其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李凱軍、程國強、康旅公司、中華聯合財險賠償其醫療費112225.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9000元、誤工費39388元、護理費20014.8元、傷殘賠償金80247.6元、后續治療費2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86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70%主張,共計203935.4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0日17時35分許,在濟南市天橋區明湖北路51號,李凱軍駕駛魯X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沿明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地,遇行人宋其敏由西北向東南奔跑至此,大型客車前部右側與行人宋其敏接觸碰撞,造成宋其敏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李凱軍與宋其敏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魯XXXXXX號客車登記車主系濟南康旅公司,實際車主系程國強,該車在中華聯合財險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查明,李凱軍受程國強雇傭,發生事故時系從事職務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辦公室墊付10853.78元。宋其敏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限鑒定,山東新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1、宋其敏多發肋骨骨折,部分肋骨畸形愈合評定為傷殘九級;面部瘢痕形成>10cm評定為傷殘十級。2、后續治療費(取骨折內固定物)右肱骨干骨折及多根肋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費用約25000元。3、宋其敏為身體多處損傷,誤工期間可考慮按規定上限評定,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90日,營養期90日。4、二次手術(取骨折內固定物)期間誤工30日,1人護理15日。宋其敏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舉證情況如下:醫療費112225.89元,宋其敏提交住院病歷1份、門診病歷4份、報告單2份、費用明細1份、醫療費發票12張、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山大二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肋骨骨折等癥狀,住院16天,共計花費122225.89元,其中包含交強險墊付醫療費1萬元。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對醫療費金額無異議,應扣除道路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為10853.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宋其敏主張其住院16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無異議。營養費9000元,宋其敏主張根據鑒定報告,營養期限為90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營養費。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主張過高,認可每天30元。誤工費39388元,宋其敏提交收入證明1份、銀行流水2份,誤工期限為120天包含后續治療期間,按照月收入9847元計算誤工費。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對收入證明有異議,其公章與證明內容中的單位名稱不一致,且無法定代表人簽字,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證明公司名稱與銀行流水中發放單位的戶名也不一致,且宋其敏提交的銀行流水距事故發生時間過短,應提供事故發生前一年的銀行流水,后續治療的誤工費屬于定殘之后的損失,無法律依據,不予認可。護理費20014.8元,宋其敏提交陪護協議1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3份、護理費發票1張、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根據鑒定報告,護理期限為121天包含后續治療期間15天,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90天,住院期間聘請護工支出4284.8元,另一護理人按照每天130元計算護理費。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對于護理協議真實性有異議,且護理標準過高,認可城鎮標準。傷殘賠償金80247.6元,宋其敏主張根據鑒定報告,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主張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后續治療費2.5萬元,原告主張根據鑒定報告需要后續治療2.5萬。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李凱軍、康旅公司主張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且鑒定金額過高,不予認可,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860元,宋其敏主張交通費損失由法院酌定,提交鑒定費發票1張,證實交通費支出。經質證,中華聯合財險主張交通費過高,認可300元,鑒定費不予承擔。李凱軍不同意賠償。康旅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作出的:“李凱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宋其敏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結合事故的形成過程、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一審法院認定宋其敏、李凱軍按照四六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中華聯合財險投保商業三者險,故扣除交強險應予賠償的部分,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的項目,因李凱軍系受雇傭,故由康旅公司、程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宋其敏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醫療費112225.89元,經審查,宋其敏共計花費醫療費131698.89元,扣除交強險墊付的1萬元,余額121698.89元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73019.33元,因已經墊付14473元,還應賠償58546.33元(其中10853.78元給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辦公室)。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960元。營養費9000元,根據鑒定報告,營養期限為90天,按照每天50元計算營養費4500元,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2700元。誤工費39388元,宋其敏主張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誤工費39388元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23632.8元。護理費20014.8元,宋其敏主張包含后續治療期間護理期限為121天,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90天,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間聘請護工支出4284.8元系實際支出,另一護理人按照每天120元計算,護理費18804.8元由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11282.88元。傷殘賠償金80247.6元,宋其敏主張根據鑒定報告,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按照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計算20年,系數為0.22,傷殘賠償金為186247.6元,原告主張交強險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傷殘賠償金106000元,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剩余傷殘賠償金80247.6元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48148.56元。后續治療費2.5萬元,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中華聯合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60%的比例賠償15000元。交通費1000元,根據宋其敏的傷情及治療情況,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0元,由中華聯合財險按照60%的比例賠償300元。鑒定費2860元,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康旅公司、程國強按照60%的比例賠償1716元。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宋其敏(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市六里山支行XXXXXX)醫療費4769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營養費2700元、誤工費23632.8元、護理費11282.88元、傷殘賠償金48148.56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49716.79元。二、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程國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宋其敏(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市六里山支行XXXXXX)鑒定費1716元.三、駁回宋其敏對李凱軍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60元,減半收取2180元,由宋其敏負擔600元,由濟南康旅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程國強負擔158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60元,由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王立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修陽
書記員牛春杰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