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5執281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安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安仲案字第165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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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查封、扣押、劃撥、提取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以400萬元為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凍結銀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期限三年。
如需繼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凍結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屹
審判員王曄
審判員崔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胡錦波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