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5執28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安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安仲案字第165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向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支付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仲裁費37724元。因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持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不動產財產以及其他金融產品,但有車輛五部。
三、經本院現場調查、實地走訪和向申請執行人委托律師發出律師調查令到安陽市不動產中心、公安等部門調查、查詢,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房產土地系租賃他人的且該公司已經關閉,其名下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四、本院對查詢到的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五部車輛已經進行了查封,但無下落。
五、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經約談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安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屹
審判員王曄
審判員崔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胡錦波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