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弘苑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與張志軍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04民初2224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呼和浩特市弘苑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張志軍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拖欠的供暖費931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08年入住科苑佳園小區并且為該小區業主提供供熱服務,原告按照供熱合同以及相關規定為被告進行了供暖,被告自2010年至2019年共十年沒有繳納采暖費,共計9310元。原告每年都進行催繳,被告卻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弘苑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雅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烏云娜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