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貴明與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26民初6032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易貴明訴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于自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吳亞生、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貴明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飛,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張炳洲、范希魁,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及于自權的委托代理人羅紅軍,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吳亞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征,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段永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易貴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15054.14元;2、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份,原告與易某等人經人介紹在滑縣地區光纖、網線安裝工程項目務工,此項目由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給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原告等人被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負責人安排在牛屯鎮南宋林村架設光纖網線,在施工過程中,原告因變壓器線路漏電被電擊長達數秒后墜落,全身多處燒傷、摔傷。后現場施工人員及圍觀群眾撥打11報警電話和120搶救電話。原告因傷勢過重隨后送至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支出巨額醫療費。在治療期間,原告家屬多次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均相互推諉,拒絕賠償。
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我公司不具備本案主體資格,不是原告的雇主和用人單位,與原告訴請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系。
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于自權答辯稱:原告與二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的雇傭勞務關系,我公司涉案工程系經被告于自權與萬東通信信陽分公司負責人吳亞生協商將該工程轉包給萬東通信公司,轉包時,我方要求吳亞生或萬東通信公司為其派遣的施工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經吳亞生向我方出示了萬東通信公司為施工人員投保的保險單后,我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萬東通信公司,另外,我公司及于自權均不是電力設施的管理機關及責任人,萬東通信公司為原告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險已由原告向人壽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
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信陽分公司答辯稱: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信陽分公司已經注銷,原告曾在被告湖北省遂州市境內工地施工,曾為原告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責任險,本案原告受傷并不是為被告萬東公司干活,不認可原告以此保險進行理賠,原告理賠時我公司并不知情,沒有經我公司理賠;原告所訴稱的在2017年11月7日在滑縣進行有線網絡施工時受傷完全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和答辯人的信陽分公司當時沒有在滑縣進行承包此工程,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公司也沒有將此工程轉包給答辯人和答辯人的信陽分公司,應駁回對答辯人及信陽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吳亞生答辯稱:原告所稱的在2017年11月7日在滑縣進行有線網絡施工時受傷完全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當時沒有在滑縣××××鎮境內進行承包有線網絡施工工程,只是在滑縣××、××、××三個鄉進行中國電信寬帶施工的,該施工是經人介紹被告于自權以包工包料形式轉包給答辯人個人的,答辯人沒有以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信陽分公司的名義進行承包或進行施工,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公司及被告于自權也沒有將任何工程轉包給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信陽分公司;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吳亞生從來沒有從被告安陽文東通信公司承包過任何工程;在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于自權稱其承包的工程工期緊,自己做不完,讓答辯人幫他介紹施工隊來干活,由于前期被告于自權按時支付答辯人的施工費用,就介紹了易炳坤,易炳坤是答辯人的好友也是同行,有自己的隊伍和設備,被告于自權就將廣電(有線網絡)中的牛屯鎮施工工程以包工形式轉包給了原告的兒子易炳坤進行施工;原告受傷的地點與答辯人施工地點不同,項目不同,原告不是答辯人雇傭的,當時受傷是在易炳坤所包的工地受傷的;答辯人與原告的兒子易炳坤是多年的朋友,在原告受傷后,原告的兒子打電話說其父親受傷急需沒錢住院治療,答辯人就給被告于自權打電話說先給答辯人先預支些工程款急用,被告于自權就給答辯人轉付了部分工程款,答辯人就先轉借給了易炳坤先用于救治,該款項是答辯人個人借給易炳坤的,不能以此認為原告受傷與答辯人有關;原告受傷中作為成年人明知系高危作業不注意自身安全防護,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應依法減輕有關責任方的責任。
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答辯稱:我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的發包方,也不是承包方,也不是原告勞務的接收方,與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供電公司所架設的供電線路、電線桿、變壓器等完全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同時涉案的變壓器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原告未經供電公司同意和許可擅自攀爬涉案電線桿,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原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由其承擔完全責任;供電公司與滑縣廣電局簽訂有安全協議,本案工程中相關施工單位或個人并沒有通知供電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有線網絡施工協議》,約定被告滑縣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將滑縣地區光纜施工工程發包給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實際承包人為被告于自權,被告吳亞生系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負責人,后于自權與被告吳亞生聯系,于自權又將施工轉包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信陽分公司負責人吳亞生與原告的兒子易炳坤聯系,通知易炳坤及原告易貴明和證人易某從信陽來滑縣施工,2017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原告在滑縣牛××鎮南宋××村架設光纖網線過程中(原告所穿工作服顯示有“萬東通信”字樣),原告在牛屯鎮宋林一處變壓器登高作業時被高壓電擊傷后墜落,全身多處燒傷、摔傷,后被送至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支出醫療費376177.75元。因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投有團體意外傷害責任險,原告受傷后,原告經保險公司理賠醫療費用2萬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施工協議、被告于自權與被告吳亞生微信截圖、醫院病歷及醫療費票據等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審陳述為證,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易貴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6021.66元,被告安陽市文東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負連帶責任。
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易貴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3010.83元;
二、駁回原告易貴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26元,由原告負擔2410元,被告河南省萬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負擔2410元,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滑縣供電公司負擔12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彩
審判員韓偉周
審判員張金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曉孟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