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與安康市寶瑞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9民終898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王帆因與被上訴人安康市寶瑞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瑞達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20)陜0902民初4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屈明杰、郭婷,上訴人王帆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智睿、鈕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寶瑞達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駁回王帆對維修期間租車費用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案由是侵權責任糾紛,上訴人對王帆車輛二次、三次受損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責任。2.上訴人與王帆之間屬于合同關系,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3.上訴人與涉案車輛之間未形成占有關系,不存在車輛的返還問題。4.王帆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租車的事實。5.王帆對于車輛維修期間的租車費用具有故意和放任行為。
王帆答辯稱,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王帆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支付其替代性車輛租賃費5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按照每日50元計算交通費損失至返還車輛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系保險公司過失引起的財產損害糾紛,因保險公司的不當操作行為對其財產造成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賠償其全部損失。本案中實際損失包括了租賃替代性交通工具的金錢損失,該損失有租賃合同、增值稅發票為證,具有客觀性。一審認為漢濱區每日普通汽車租賃費為300元,脫離個案差異,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以每天450元計算汽車租賃費。
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答辯稱,對王帆的租賃車輛費用發票真實性有異議,不應支持租賃車輛費用。
王帆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返還原告的車輛。2.判令被告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承擔原告往返西安辦理修車手續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4750元。3.判令被告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的替代車輛租賃費51000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交通費損失至被告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返還原告車輛之日。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王帆在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為其名下寶馬車投保了交通強制險和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6月20日王帆駕駛陜寶馬車在高新區新興天著漢城精品超市附近,車輛發動機熄火。王帆向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報險,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派遣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施救。后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將王帆車輛拖至寶瑞達公司進行檢測,2019年6月21日寶瑞達公司對原告的車輛進行檢測,打火測試車輛發動機正常,缸壓不正常。2019年6月22日王帆的車輛被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送到西安金花寶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后因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拖欠維修費用,王帆的車輛被留置在西安金花寶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王帆于2020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與第三人西安金花寶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返還原告的車輛。2.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承擔其往返西安辦理修車手續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4750元。3.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向其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的替代車輛租賃費40500元。4.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繼續承擔其車輛第三次的車損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王帆撤回對第三人西安金花寶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并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返還其車輛。2.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承擔其往返西安辦理修車手續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共計4750元。3.判令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向其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的替代車輛租賃費51000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50元計算交通費損失至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返還其車輛之日。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應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是:1.被告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有無義務向原告返還涉案車輛?2.原告主張的車輛租賃費、交通費問題?一、關于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有無義務向原告返還車輛的問題。本案中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接到原告的報險電話后,組織人員將原告的車輛拖至寶瑞達公司檢測,并多次將涉案車輛在西安和安康兩地拖運、維修,證明對原告車輛出現的故障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拖運、維修涉案車輛的先行行為為自己設定了保管涉案車輛及交還車輛的義務,即使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未將涉案車輛進行維修,也應將車輛返還給原告,綜上,對原告要求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返還車輛的請求予以支持。至于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提出的車輛出現二次損害的情況,因車輛出現故障后始終在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的控制之中,車輛是否受到二次損害,與原告無關。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二、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租賃費及交通費問題。因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的不當行為致原告至今無車輛可供使用,考慮原告系雙泉村村委會干部,工作、生活均需使用車輛,原告也提供了租車的相關證據,對原告租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原告的替代性交通費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的車輛因進水受到損害,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愿意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償,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在車輛的合理維修期限內,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沒有義務承擔原告的租車費用,涉案車輛維修完畢后,被告依然不返還原告的車輛,已經構成侵權,應承擔原告的租車費及交通費。本案原告陳述車輛在2019年7月30日維修完畢,考慮到涉案車輛可能存在二次損害問題,故本案車輛合理維修時間酌情確定為20日,即在20日內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不用承擔原告的租車費用,涉案車輛出現故障是在2019年6月20日,自2019年6月21日開始計算20日,即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租車費不應由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承擔。自2019年7月11日起每日的租車費依照漢濱區范圍內租車市場的普通轎車的價格300元/天計算,至2019年10月28日,共計109日,租車費損失為32700元。原告要求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返還車輛之日的交通費,酌情按照30元/天計算原告的交通費損失。原告要求車輛維修事宜往返西安、安康的花費(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告認可2000元,原告的該項請求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以被告認可的2000元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將車輛返還給原告王帆,限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履行。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王帆維修車輛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00元,限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履行。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王帆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的租車費損失32700元;另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賠付原告王帆替代性交通費損失,具體為: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30元/天的標準賠償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將車輛交還給原告王帆之日。限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四、駁回原告王帆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1元,由中國人保安康分公司負擔531元,王帆負擔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春
審判員黎英
審判員王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文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