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勁道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廣州鋒飛體育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11民初1587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勁道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鋒飛體育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勁道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多次向原告訂購健身器材,雙方前后簽訂多份《購銷合同》,原告已履行完供貨及安裝義務,但被告未支付完所有貨款。為維護自身權益,其訴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44559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計算至款項清償完畢之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6000元、保函費1000元;四、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廣州鋒飛體育有限公司在答辯狀期間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原被告前后簽訂了三份合同,三份合同的法律關系相互獨立且各自約定了管轄法院,但雙方之后簽訂的結算承諾書并未約定管轄法院。因此,本案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依據最后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為準,即本案應移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廣州鋒飛體育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傅賢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蔡瑾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