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國人西服有限公司、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92民初1981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旭與被告國人西服有限公(以下簡稱:國人西服公司)、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人服飾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為、被告國人服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月先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國人西服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裝修工程款198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以198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案外人天津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天津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被告的債權轉讓于原告,并于2019年7月15日向二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2019年7月17日二被告予以簽收。天津佰壹公司與第一被告系裝飾合同關系,第一被告系發包方,天津佰壹公司系承包方,雙方訂立裝飾合同后,天津佰壹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為第一被告提供裝飾服務,第一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然而第一被告僅結算了部分的裝飾款。后天津佰壹公司經第一被告同意與第二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簽署了結算證明,該證明載明了欠付天津佰壹公司裝飾工程余款268000元,經協商確認為190000元,訂立結算證明后,第二被告支付了裝飾款70000元。綜上,第一被告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支付裝飾款,第二被告作為第一被告的法人公司對涉案裝飾合同進行了結算,因此二被告應當共同承擔支付裝飾款項的義務,故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國人服飾公司辯稱,國人服飾公司與天津佰壹不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系,但國人服飾出具了結算證明,雙方最后確認的欠付工程款為190000元,國人服飾付款數額需進一步核實。但本案原告和天津佰壹公司之間債權轉讓是否合法,由法院進行審查。
被告國人西服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1年8月10日、8月18日、8月24日,被告國人西服公司與案外人天津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壹公司)簽訂三份《裝飾合同書》,雙方對工程、工期、預算價款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佰壹公司對國人西服公司指定的項目進行裝飾裝修,國人西服支付了部分裝修工程款。2018年2月1日,佰壹公司與被告國人服飾公司進行對賬,并出具結算證明一張,該證明載明,國人服飾公司以上年度欠佰壹公司裝修工程款余款約268000元,經雙方協商最后確認為190000元。雙方約定了付款方式,且指定上述款項均匯入原告王旭的銀行賬戶。證明出具后,二被告向原告銀行賬戶匯入裝修工程款共計70000元。
2019年6月20日,佰壹公司與原告王旭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佰壹公司對國人服飾公司及國人西服公司的所有債權及相關權利一并轉讓給原告,明確2018年2月1日的結算證明中佰壹公司對國人服飾公司享有的債權一并轉讓給原告。后原告分別向二被告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二被告自收到通知書后5日內向原告履行支付裝修工程款的義務。二被告均于2019年7月17日簽收。后二被告未按時向原告支付裝修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人西服有限公司、國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旭裝修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60元,由原告負擔1560元,二被告共同負擔2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蔣欣辰
人民陪審員伊永峰
人民陪審員朱愛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瞿文杰
書記員劉琳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