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與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932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鑫方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方盛公司)與被告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達公司)、被告陳世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方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超、被告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廣飛、被告陳世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方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盛達公司支付貨款555401.01元;2.判令盛達公司支付違約金(以555401.0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計算);3.判令陳世文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盛達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與鑫方盛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鑫方盛公司向盛達公司提供貨物,陳世文自愿為盛達公司不能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鑫方盛公司供應了貨物,盛達公司一直拖欠貨款555401.01元未付,故訴至法院。
盛達公司辯稱,不同意鑫方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盛達公司是幫陳世文購買貨物的,涉案的購銷合同是替陳世文簽訂的,盛達公司雖然在涉案合同上蓋章,但不是涉案合同的實際購貨人,不參與合同交易,對賬函及欠條上盛達公司也沒有蓋章,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陳世文辯稱,不同意鑫方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陳世文是借用盛達公司名義購買的貨物,貨物送達至陳世文甲方的工地上,但是因為貨物有質量問題,陳世文的甲方還沒有付款,所以陳世文也不同意給鑫方盛公司付款。陳世文在欠條上簽字的原因是因為鑫方盛公司有一個工作人員是其朋友,他當時說有欠條好找別人要錢,所以陳世文就同意打了欠條。打欠條的時候還沒有與鑫方盛公司結算,結算的話應該是鑫方盛公司拿供貨單與陳世文對賬。雙方曾經簽過部分送貨單,后面幾批貨物也確實用了,但是因為貨物有問題,后續(xù)就沒有簽收貨單。另,鑫方盛公司與其他公司結算的貨款還包含了本案的貨款。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23日,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乙方)與盛達公司(甲方)、陳世文(丙方)簽訂《商品購銷合同》,約定:1.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商品具體名稱及規(guī)格、型號等詳細產品信息,以乙方的銷售合同單為準;2.貨款原則上應于交貨時及時結清;3.甲方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向乙方結算之前所有未付貨款;4.丙方自愿為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擔的義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確約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義務,應當每日按照應當支付而未支付款項的千分之三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
該合同附件為授權委托書一份,載明:茲授權以下人員為我公司授權簽字人,其簽收的送貨票據(jù)、銷售單及其他單據(jù)將作為貨款結算的依據(jù),被授權人之一為陳世文,身份證號為xxx。
2019年9月10日,陳世文向鑫方盛公司(原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出具欠條一張,載明:“2019年7月25日,我單位(盛達公司)仍欠貴方(鑫方盛公司)所供商品貨款555401.01元,所供商品我司已經驗貨收妥(供貨日期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5日),今為結算方便,我單位需取走銷售單/發(fā)票,并于2日內結算以上貨款。代表人(經辦人)對以上欠款自愿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該欠條尾部代表人處有陳世文的簽字。該欠條上有李航飛手寫字跡“因材料樓承板質量問題,造成材料款未付”
2019年9月12日,陳世文在鑫方盛公司的企業(yè)對賬函“信息證明無誤”處上簽字,該對賬函載明:“致盛達公司,本公司按照管理的要求,應當詢證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賬款等事項……截止2019年7月25日,貴公司欠鑫方盛公司大興分公司貨款555401.01元”
鑫方盛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起訴狀、證據(jù)材料等訴訟材料。
2020年4月30日,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鑫方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盛達公司、陳世文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其實際收貨金額、質量問題的相應證據(jù)
判決結果
一、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鑫方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貨款555401.01元;
二、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鑫方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55401.0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三、陳世文對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陳世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北京鑫方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54元、公告費260元,由北京盛達恒業(yè)冷暖設備有限公司、陳世文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馬超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嬌
書記員戴穎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