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李瓊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302民初442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瓊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兆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瓊森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物業服務費463.2元(52.641㎡×0.55元/㎡×16個月),衛生費112元(7元/月×16個月),電梯維護保養費480元(30元/月×16個月),以上合計1055.2元,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每日按訴請金額的5‰予以支付,直至被告清償全部欠繳的物業費服務費用為止。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其訴訟請求為: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物業服務費463.2元(52.641㎡×0.55元/㎡×16個月),衛生費112元(7元/月×16個月),電梯維護保養費454.24元(28.39元/月×16個月);2.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違約金以463.2元為基數,按0.05%/日,自2020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為止)。事實和理由:2014年,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與桂林市秀峰區琴潭組團B5地塊拆遷安置點建設單位桂林市秀峰區經濟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經投公司”)簽訂《桂林市秀峰區琴潭組團B5、B6地塊拆遷安置點物業管理服務承包合同》,由原告為桂林市秀峰區琴潭組團B5地塊拆遷安置點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被告系桂林市秀峰區琴潭組團B5地塊拆遷安置點14棟1單元603號房的業主,物業面積為52.641㎡,建設單位經投公司交付房屋給被告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一直欠繳物業費及衛生費、電梯維護保養費,共欠繳服務費用16個月。按照雙方協議約定,每月物業服務費用按照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5元計收,代收衛生費每月7元,電梯維護保養費每月28.39元,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當交納費用的5‰交納違約金。因此被告共欠物業服務費463.2元(52.641㎡×0.55元/㎡×16個月),衛生費112元(7元/月×16個月),電梯維護保養費454.24元(28.39元/月×16個月)。合同履行至今,原告克服多重困難一直按質按量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物業服務,為廣大業主提供了良好的物業環境。但被告一直拒絕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舉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已放棄上述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李瓊森支付原告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從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463.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463.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8.25%,自2020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為止);
被告李瓊森支付原告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從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衛生費112元;
被告李瓊森支付原告廣西萊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從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電梯維護保養費454.24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3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瓊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恒志
人民陪審員王暄懿
人民陪審員申和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林弋杰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