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與長春市長農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22民初2868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農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春市長農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大勇、王文生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海鷗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人民幣194755.5元,承擔欠款總額之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放棄利息,訴訟費由原告自負。事實與理由:2001年3月31日,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將“琿烏公路合隆至劉家段一級公路改建工程項目07-1合同段”發包給原吉林省嘉鵬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吉林省嘉鵬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已變更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總金額為20054239.00元。原告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工程早以交付使用。但被告仍尾欠工程款256390.57元,雖經原告數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給付義務。
被告辯稱,原告請求的欠款數額不正確,數額應為185447.78元。沒有給錢的原因是之前沒有錢,2019年發布公告時才有錢支付,但與原告賬目沒有核對上,所以沒有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1年3月31日,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將“琿烏公路合隆至劉家段一級公路改建工程項目07-1合同段”發包給吉林省嘉鵬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合同總價款為20054239.00元,該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被告仍尾欠工程款185447.78元未付。另查明,吉林省嘉鵬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2日變更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春市長農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85447.78元;
二、駁回原告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7.55元,由原告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景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則偉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