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9民再16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通房產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交通設計院)因與被申請人益陽湘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運公司)、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程公司)、一審第三人吳敏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8)湘09民終1913號民事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湘民申542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奇國,被申請人湘運公司、遠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科、羅如意,一審第三人吳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再審請求:撤銷本院(2018)湘09民終1913號民事判決和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332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湘運公司、遠程公司對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的訴訟請求;由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的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二、原審判決遺漏了在拍賣前已經向各方明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內容和吳敏既是承包人又是遠程公司改制清算組負責人等事實未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湘運公司、遠程公司辯稱:一、原審判決沒有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湘運公司、遠程公司在一審中已明確提出由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賠償1100余萬元,而原審判決由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賠償湘運公司經濟損失155萬元沒有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原審認定事實正確,吳敏雖然是遠程公司改制組組長,但在改制過程中,吳敏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財務資料的真實性不應當由吳敏個人負責。二、《內部承包合同書》雖約定承包經營期間承擔虧損,但該內部承包合同,系對吳敏的約定,在未取得吳敏同意的情況下,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無權處置。三、從本案拍賣確認書的內容來看,湘運公司、遠程公司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之間,系資產轉讓,湘運公司對于原遠程公司的債務不應當承擔責任,而對于該事實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5號判決,明確載明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沒有明確實際收購股權,湘運公司不承擔遠程公司的債務。請求依法駁回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的再審請求。
吳敏述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湘運公司、遠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遠程公司轉讓前的全部債務;判令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賠償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損失11081873元(計算至起訴之日11081873元,以后另行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交通房產公司和交通設計院均系益陽市交通局直屬單位。2001年8月28日,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聯合發起設立遠程公司,直屬益陽市交通局管理,注冊資本為3150萬元。2009年4月8日,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作為發包方與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作為承包方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書,承包經營期間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公司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益陽市交通局分別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向益陽市人民政府提請關于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經營產權整體掛牌拍賣出讓的請示,改制方案:通過整體出讓,實現產權制度改革和國有資本退出,組建新的社會法人持股有限責任公司,出讓方式為承債式整體出讓,受讓方須整體承接原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交易方式,采用委托中介機構公開競價拍賣的方式,最高報價者成為受讓方。2013年9月12日,益陽市交通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遠程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承包經營期的履約情況進行審計,對清算組提交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對資產進行評估。
益陽市交通局委托益陽中天方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對遠程公司的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的現時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益中天方圓報字(2013)第69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評估基準日為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4961150.00元,其中: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評估價值509930.00元,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評估價值4451220.00元,特別事項說明,本項目資產評估是在公司提供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2013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以及各類資產、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的基礎上進行的。2013年11月19日,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與湖南恒泰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賣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持有的遠程公司100%的股權。2013年12月20日,拍賣公司刊登拍賣公告,公布拍賣流程、報名須知、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等內容,湘運公司、吳敏等報名競買。2014年1月21日,湘運公司、吳敏等競買人與拍賣公司簽訂履約協議,協議內容:乙方(競買人)已經多方了解該股權的相關情況和瑕疵,競得標的后自愿履行拍賣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自愿承擔清收遠程公司的所有債權和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審計報告》中凈資產的支付。2014年1月22日,湘運公司以900萬元成交價競得拍賣標的,并由拍賣公司出具湖恒泰拍成字[2014]第0102號拍賣成交確認書,注冊資本金3150萬元不在本次拍賣范圍內,其注冊資本金采取置換的形式,即由原股東撤回原投入的注冊資本金,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由新股東重新注入企業注冊資本金。2014年2月12日,湘運公司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簽訂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2013年9月13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50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50號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20483097.38元,其中應收賬款13098638.87元,負債總計12986400.58元,所有者權益7496696.80元。2013年9月16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72號《關于對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書的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第372號審核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企業資產總額(未包括無形資產價值)20431097.47元,負債總額12984756.76元,凈資產為7446340.71元,吳敏承包期間,應付承包所得為6385601.94元未支付。2013年9月30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81號《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敏同志承包期內履約情況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81號履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承包期內資產總額增加313698.70元,負債總額減少6122259.33元,所有者權益增加6435958.03元。資產負債率由2009年3月31日的94.74%降低到2013年8月31日的63.40%,公司償債能力有所提高。上述三份審計報告的提示說明事項:一、遠程公司的資產95%以上都是應收款,賬外承包項目的管理費收入的認定直接影響公司資產及利潤情況。此次審計結論未考慮任何稅費問題。二、在承包期內公司不自行組織施工,靠中標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收取管理費收入維持公司的運轉。雖然不自主施工,但都是以公司的名義中標,必須承擔項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承包期內簽定了不少合同,并且有些項目還處于在建狀態,有些項目尚未開工,這些項目也有出現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三、審計中的往來科目余額暫未全部詢證,存貨及固定資產暫未盤底且賬外應收、應付款項的明細全部由公司財務人員提供,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落實其真實性。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于2015年7月16日、2017年4月5日以出現新的會計憑證為由將上述三份審計報告予以撤銷。
2013年12月24日,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向遠程公司送達(2014)資執字第4號執行通知書,要求遠程公司向劉朝武支付賠償款311929.22元,并承擔執行費4579元。2014年1月27日,湘運公司在遠程公司改制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核定S202線華茅公路項目實際承包人莫新民債務(含農民工工資)共計1935631元。2014年1月27日,湘運公司墊付農民工工資及水泥款共計834044元。2014年2月,遠程公司支付款項197437元。2014年5月13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577號民事判決,判令遠程公司向李建平支付碎石款274089.5元。2014年7月21日,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寧法民二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判令遠程公司支付貨款164228元。2015年1月6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34號民事調解書,由遠程公司向李建平支付款項71745.4元。2015年3月13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益法民二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判令遠程公司支付沅江市海螺物流貿易有限公司貨款360493.3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015年11月20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桃民一初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判令丁吉才支付曾有良工程款69000元及利息,由遠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源于遠程公司企業改制,從遠程公司主管單位的改制文件、拍賣公告內容看來,遠程公司系經營權整體掛牌拍賣出讓,出讓方式為承債式整體出讓,受讓方須整體承接原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故對湘運公司、遠程公司要求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遠程公司轉讓前的全部債務的請求,不予支持。本案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所訴的新增債務均系遠程公司的經營模式所引發,即該經營模式的風險在于雖不自主施工,但責任的主體是公司,一旦實際施工人出現債務問題,將出現公司承擔項目債務和稅費的情形。該風險均在三份審計報告中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特別說明并提請使用者注意,從各競買人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履約協議內容來看,湘運公司作為競買人對遠程公司的經營風險是清楚的,并自愿承擔清收遠程公司所有債權和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湘運公司作出競買遠程公司的行為是其基于市場判斷作出的商業投資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商業風險。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在遠程公司改制過程中,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作為遠程公司股東,未最大限度的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對財務往來科目余額暫未全部詢證,存貨及固定資產暫未盤底且賬外應收、應付款項的明細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落實其真實性,將或有債務風險轉嫁給競買者,放大了遠程公司的轉讓風險,該行為有悖誠實信用。湘運公司以900萬元成交價競得遠程公司,注冊資本金采取置換的形式,重新注入企業注冊本金,而新增債務的出現,使得湘運公司的股東權益受損,雖該損失有商業投資風險因素,也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在改制過程中未能全面、真實的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公平原則,在保留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在遠程公司轉讓中合理的資產溢價前提下,結合另案即(2017)湘0903民初1336號吳敏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益陽市交通局及湘運公司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的審理情況,酌情認定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共同賠償湘運公司經濟損失155萬元。遠程公司以其注冊資本對外承擔責任,故其要求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一、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湘運公司經濟損失155萬元;二、駁回遠程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湘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290元,由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承擔75000元,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18290元。
湘運公司、遠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332號民事判決,改判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在一審判決賠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427萬元(以后發生的稅費另行主張),并由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33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湘運公司、遠程公司對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的訴訟請求,并由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除認定一審查明的事實以外,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拍賣公司與湘運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內容如下:企業名稱,遠程公司。注冊資本金,注冊資本金3150萬元不在本次拍賣范圍內,其注冊資本金采取置換的形式,即由原股東撤回原投入的注冊資本金,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由新股東重新注入注冊資金本。拍賣成交范圍,遠程公司經營形成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確認書還約定買受人辦理的競買申請手續和提供的資料及拍賣人在拍賣前所公示的拍賣公告、程序、規則、競買須知等文本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為本次拍賣活動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競買須知第二條約定:1、標的情況,本次拍賣標的是受交通房產公司和交通設計院委托,對遠程公司100%的股權進行公開拍賣。……5、企業債權債務、近期財務指標數據和資產情況詳見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6、企業業績。從2009年至2012年的承包經營期間承接的35個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約65544.9元,由承包人獨立享有承包項目的相關權益和承擔相關責任。7、承包經營情況。承包期限為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承包期共計3年。具體詳見承包經營合同書。第三條特別約定:1、企業在承包期內,所產生的糾紛、債權、債務(含或有債務)以及隱形問題依據原股東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的相關條款約定,原股東作為發包人不接受糾紛、債權和債務的移交,由股權受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組成的遠程公司承擔。2、在該標的轉讓前,遠程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應承擔的相關義務和未實現的相應權利,繼續由買受人(新股東)或由買受人出資組成的遠程公司依據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與委托人(原股東)無關。……4、為了減少交易成本,本次拍賣股權的范圍為委托人投資部分,即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包括標的的注冊資金,其注冊資金采取置換的形式,即由委托方收回原出資的3150萬元資本金,買受人重新注入3150萬元新注冊資金,并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注冊資金本驗證后,委托人和買受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5、遠程公司分別于2013年8月22日和2013年10月25日收到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的兩份應訴通知書,分別為張志安訴遠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和李建平訴遠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兩案暫均未開庭審理,本次拍賣標的成交后,由買受人(股權受讓人)組成的遠程公司領導人負責組織該兩案的應訴活動,并承擔該兩案可能導致的訴訟損失和風險。6、本次拍賣標的在拍賣成交前,不排除遠程公司可能存在的潛在被訴訟的風險,該風險如有時,由買受人或由買受人組成的遠程公司承擔該部分損失和風險,拍賣人和委托人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湘運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通過拍賣方式競買遠程公司的資產,并于2014年2月12日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遠程公司的股權。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湘運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履約協議、拍賣成交確認書、湘運公司與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均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拍賣公司公布的拍賣流程、報名須知、拍賣規則、競買須知以及湘運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履約協議、拍賣成交確認書的內容,足以認定湘運公司整體承接遠程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湘運公司請求確認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遠程公司轉讓前的全部債務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與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內容分析,遠程公司注冊資金3150萬元不在拍賣范圍,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可撤回原投入的注冊資金,在辦理股權變更前,由湘運公司重新注入企業注冊資本金。根據上述規定,注冊資本金3150萬元不在拍賣范圍,且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可以撤回注冊資本金,故湘運公司上訴所提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在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根據履約協議和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湘運公司以900萬元的價格競得遠程公司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并承接了遠程公司的債權債務。根據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提供的評估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遠程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評估價格為4451220元,且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范圍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使湘運公司認為以900萬元的價格競得遠程公司4451220元的資產。而本案中,湘運公司實際承接了遠程公司的債權債務,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未全面、真實的反映遠程公司財務狀況,致使湘運公司股東權益受損,一審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本案案情酌情認定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賠償湘運公司損失155萬元并無不當,且未超出湘運公司、遠程公司訴訟請求范圍,二審應予維持。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上訴所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湘運公司、遠程公司、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3290元,由湘運公司、遠程公司承擔4960元,交通房產公司、交通設計院承擔18330元。
再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8)湘09民終1913號民事判決及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33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益陽湘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3290元,由益陽湘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290元,由益陽湘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蔡海鷹
審判員卜雪梅
審判員黃和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志華
書記員蘇妹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