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民委員會占有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民終4277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以下簡稱衡正建材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黑水灣村委)占有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20)魯0911民初28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衡正建材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請求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一審法院未依法追加涉案土地的出租人及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的出賣人參加訴訟,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涉案土地,系上訴人依據與泰安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自2009年11月1日起合法租用,2024年2月25日到期;本案涉案土地上地上附屬物,系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350萬元價格自山東濟鐵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購買。在一審答辯期間,上訴人據此向一審法院提出追加泰安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和山東濟鐵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參加訴訟的書面申請,但一審法院未予追如,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2.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土地歸被上訴人所有,沒有證據支持,認定事實不清。(1)被上訴人未提交截至2020年6月23日(起訴日),本案涉案的38.73畝土地歸其所有的證據。(2)涉案土地2005年前已被泰安市岱岳區“山東岱岳經濟開發區”的前身“泰山青春創業開發區”征收,是眾所周知的事實。(3)上訴人自2009年11月1日起就合法租用本案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被上訴人在長達11年的時間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力,現在提起訴訟不符合常理。綜上,一審法院對涉案土地歸屬的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支持。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清空、騰退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沒有法律依據。涉案土地上2009年前已建成價值350萬元的商品砼生產設備及辦公用房是客觀事實,一審法院判決第一項明顯包含將上述設備廠房拆除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認定違法建筑并有權責令停止建筑直至拆除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因此,一審法院無權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為違章建筑,一審判決上訴人清空、騰退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屬物沒有法律依據。
黑水灣村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在不能有效證明連續取得土地使用權益源自被上訴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法律基礎,也是對作為土地權利人(被上訴人)的利益侵害,一審判決其騰退完全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黑水灣村委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衡正建材分公司立即清空并騰退位于岱岳經濟開發區,東至振華路、西至黑水灣村耕地、南至泰安市岱岳紡織有限公司北墻、北至道朗鎮建筑公司南墻,共計38.73畝的土地,并恢復至耕種狀態;2.判令衡正建材分公司賠償侵占土地期間給黑水灣村委造成的損失(參照同地段工業建設用地租賃費和實際清除恢復原狀對土地損害在評估后依據評估數據確定損失請求);3.訴訟費用全部由衡正建材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位于泰安市岱岳經濟開發區,東至振華路、西至黑水灣村耕地、南至泰安市岱岳紡織有限公司北墻、北至道朗鎮建筑公司南墻的涉案土地屬于原告集體土地,原告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原被告就涉案土地沒有簽訂過土地買賣或者土地租賃合同,被告自2009年至今一直占用涉案土地,并利用涉案土地上的商砼等生產設備進行混凝土生產經營。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在案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案涉案土地系原告所有的集體土地,被告衡正建材分公司在與原告沒有任何土地買賣或土地租賃關系且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占用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長達11年之久,其行為妨害了原告對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原告要求被告清空并騰退涉案土地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就被告侵占土地期間給其造成的損失申請評估鑒定,一審法院無法查明原告損失的具體情況,經向原告釋明,原告同意對訴訟請求第二項要求被告賠償侵占土地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另行主張權利。被告辯稱其與案外人泰安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對涉案土地系合法租用,原告應向案外人泰安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主張權利,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對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權且該使用權系經過原告的同意并認可的,故被告關于合法租用土地的抗辯不能對抗原告向其主張權利。被告抗辯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生產設備系向案外人山東濟鐵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購買,并非違法建筑,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對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擁有所有權不能作為其對涉案土地系合法占用的依據,對其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是否追加案外人大地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和山東濟鐵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也無法改變被告侵占原告涉案土地的事實,因此對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因原告向主張權利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可向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廠房及設備買賣合同的案外人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清空并騰退原告位于泰安市岱岳區,東至振華路、西至黑水灣村耕地、南至泰安市岱岳紡織有限公司北墻、北至道朗鎮建筑公司南墻的土地;二、駁回原告泰安市岱岳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閻鵬
審判員井慧
審判員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左文靜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