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福順與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03行終903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福順訴被上訴人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于家務鄉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34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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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趙福順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于家務鄉政府履行對趙福順的房屋翻建申請作出行政審批的法定職責。
一審裁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請求事項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一審法院向趙福順進行了核實,趙福順陳述其針對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某村(以下簡稱某村)某號房屋的翻建事宜分別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提出過兩次相同內容的申請,兩次申請提交的均是同一村民翻建房(正房)申報表、兩委擴大會議記錄及翻建房屋協議書,本案的訴請要求的是于家務鄉政府對趙福順于2020年2月提出的房屋翻建申請履行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責,同時,趙福順陳述針對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請,于家務鄉政府已經以不符合翻建條件為由向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村村委會)作出了不同意翻建的答復,某村村委會將上述情況告知了趙福順。后一審法院與于家務鄉政府核實,其表示針對趙福順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請,于家務鄉政府確實以不符合翻建條件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口頭答復,并向某村村委會進行了告知,但其并未收到過趙福順2020年2月的房屋翻建申請。因趙福順所述的2020年2月的房屋翻建申請與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請內容相同,故趙福順的本訴履責申請已經構成就同一履責事項的重復申請,于家務鄉政府是否針對本訴履責申請進行答復,并不會對趙福順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故趙福順提起的本次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裁定駁回趙福順的起訴。
趙福順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事實與理由為:2019年4月1日于家務鄉政府在趙福順宅基地處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于2019年4月9日違法拆除趙福順房屋。由于趙福順房屋處于露天狀態,于2019年9月向某村村委會提交翻建房屋申請,于家務鄉政府口頭告知某村村委會不符合翻建要求,并由某村村委會口頭轉達趙福順,也未告知是哪里不符合翻建要求。2020年疫情開始,趙福順一家7口居住在一起,再一次向某村村委會提交在原址翻建房屋申請,于家務鄉政府至今未履行法定職責做出審批及指導,嚴重違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綜上,于家務鄉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趙福順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董巍
審判員胡林強
審判員王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明洋
書記員劉琪蕊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