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新日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11民初19370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泰公司)與被告新日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晶、李剛,被告新日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新日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26877.41元,并自2017年9月10日起,以626877.41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直至所有款項償還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被告雙方簽訂《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合同協議書》,工程地點合肥市包河區包河萬達廣場,施工起止日期為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間陸續增加七個工程項目,經過審核驗收最終結算工程款1206877.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80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完工程款。
新日源公司辯稱:雙方合同約定原告應當與我方進行結算,原告提供的都是與萬達之間的結算,與我方無關,所以要求我方支付合同之外的工程款沒有依據。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0多萬。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新日源公司與盛泰公司簽訂一份《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為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工程地點為合肥市包河區包河萬達,工程內容為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弱電),合同價款為固定單價,暫定總價為857720.77元;新日源公司和盛泰公司結算時,合同總價(原有合同總價,不是最終合同總價)中新日源公司扣除盛泰公司6個點作為管理費;合同以外產生的簽證、設計、變更、工作量等,結算中新日源公司扣除盛泰公司6個點作為管理費;支付方式參照新日源公司與業主大合同支付方式給予支付;此合同最終金額以合肥包河萬達項目公司結算金額為準,除管理費外新日源公司不再收取其他費用;雙方同意,新日源公司直接與盛泰公司就本工程進行結算。
合同簽訂后,盛泰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17年9月工程竣工。盛泰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現場簽證聯系、通知及確認單》七份,合計金額467872.12元。《現場簽證聯系、通知及確認單》上分別有盛泰公司工作人員趙讀見簽名,新日源公司萬達項目部印章以及監理單位簽字蓋章。
另查明,2017年7月,合肥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發包方)與新日源公司(承包方)簽訂一份《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合同》,約定:新日源公司承包合肥包河萬達廣場負一層超市、公區及小商鋪,施工內容含土建、機電、裝飾工程,付款方式為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經業主、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并書面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業主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所對應工程價款的80%;達到全部試營業條件后,經業主、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四審結算已完成,并書面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業主支付至工程四審結算價款的95%;合同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扣留,質保期為二年。
再查明,工程竣工后,新日源公司萬達項目部向合肥萬達廣場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報送《包河萬達負一層超市改造工程結算匯總表》,載明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總造價為8875350.98元,其中弱電智能化為857720.77元,弱電智能化簽證為467872.12元。2018年12月21日,合肥萬達廣場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結算造價確認書,確認合肥包河萬達超市改造工程結算金額為7975884.79元。
庭審中,盛泰公司自認新日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8萬元,其施工的案涉弱點項目工程被核減41679.98元。
上述事實,除雙方的當庭陳述外,還有盛泰公司提供的協議書、《現場簽證聯系、通知及確認單》七份、簽證匯總表、造價確認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日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26877.41元及利息(以566534.23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華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礎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626877.41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54元,減半收取4527元,由新日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文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汪覓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