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燦、周桂震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84執異47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新樂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路燦與被執行人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周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李建峰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李建峰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申請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將其位于新樂市環路南側的房屋(新房權證市區字第××號)及院落以200萬的價格出售給申請人,申請人依約付款,并已將該房屋及院落出租給他人,由于被申請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遲遲不繳納過戶費用,致使該房產未能過戶。近日上網發現貴院對上述財產作出了查封、拍賣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停止對位于新樂市環路南側的土地(冀新國有(2007)第0644號)及地面附著物(新房權證市區字第××號)的拍賣并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
李建峰提供證據:一、2012年7月28日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李建峰(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2012年7月28《收條》,載明:今收到李建峰購買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房產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該房產包括新樂市環路南側房屋(新房權證市區字第××號)和地上所有附著物及院落(冀新國有(2007)第0644號)。三、2020年3月1日李建峰(出租方)與張恒(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主要約定甲方李建峰將新樂市環路南側自有房產出租給乙方張恒,租賃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共計三年,合同期內每年租金叁萬元,付款方式為上交款,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當日內一次性交清,第二年至合同期結束,每年的2月1日前繳納下一年的房租。
申請執行人路燦辯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沒有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1、雙方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時該房產及土地在新樂市信用聯社做了抵押,《擔保法》規定,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和不動產私自轉讓,轉讓行為無效,該房屋購買合同亦無效;2、雙方簽訂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顯示,2012年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格為200萬元,嚴重超出了同時期、同地段、同性質地類標的物的市場價值,2020年新樂市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出該合同項下的房產及土地總價值為145萬元,故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嚴重違背了事實、違背了常理。充分證明,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與案外申請人惡意串通,簽訂該份虛假的房屋買賣協議對抗執行。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合法占有該不動產。2017年該合同項下的土地由河北大周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開發銷售(樓盤名稱:星河花園15號樓),該公司法人為張瑞芳,占股50%,系周桂震妻子。該公司違法銷售獲取售樓款540余萬元,購房戶都是直接轉賬到周桂震銀行卡。此證據可在新樂市住建局房地產市場預售監管科調取,可充分證明該土地權利人和實際使用人是被執行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及周桂震,與案外申請人無任何關系。三、案外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沒有房屋轉讓款的交易記錄證據,不能證明房屋買賣款項已交付。四、《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五、新樂市人民法院有義務也必須告知案外申請人,進行虛假訴訟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同時我方必依法起訴,追究案外申請人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路燦提供證據: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下載的孫吉成、王書欣與河北大周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復制件及有關周天公司企業信息復制件等。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路燦與被執行人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冀0184財保2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19924000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名下二塊土地及土地上部分房產,土地分別為:(1)冀新國用(2007)第0644號,坐落鮮虞街東側、北環路南側,地號9100017-3,使用權面積3229.8平方米;(2)冀新國用(2007)第1430號,坐落北環路北側,使用權面積11115平方米;房產不動產權證號分別為:0150000052、0150000302、0150000414、0150000108、0150000086”。后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7)冀0184民初343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內容如下:“一、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前一次性償還原告路燦借款本金17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7年1月23日開始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桂震對上述第一項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調解書生效后,路燦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冀0184執388-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新樂市環路南側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面積3229.8平方米(證號:冀新國用(2007)第0644號)。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司法評估委托書,委托河北瑞安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財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020年4月18日本院作出網拍時間告知書,載明本案將在京東網新樂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平臺進行公開拍賣的時間。另,周桂震提供其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顯示2012年7月28日存款200萬元。
以上事實由(2017)冀0184財保245號民事裁定書、(2017)冀0184民初3430號民事調解書、(2019)冀0184執388-2號執行裁定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李建峰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安偉利
人民陪審員曹強
人民陪審員張進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侯凡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