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與睿豪(天津)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蘭良輝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291民初2016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瑞公司)與被告睿豪(天津)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豪公司)、蘭良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新及被告睿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良輝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睿豪公司立即給付原告貨款1448098.16元和利息(以1325693.25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以122404.91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及原告的律師費50000元;2、被告蘭良輝對睿豪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兩被告負擔案件受理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原告和睿豪公司簽訂《材料供應合同》,睿豪公司向原告采購配電箱。后原告履行了送貨等義務,睿豪公司卻沒有按期付款,仍下欠1448098.16元貨款,原告催要多次。2019年3月27日,睿豪公司出具《付款承諾書》,再次承諾下欠貨款的支付期限等義務,并承諾權利方主張權利的律師費由睿豪公司承擔,權利方有權直接向權利人所在地法院主張權利,但睿豪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承諾。睿豪公司逾期付款應承擔利息損失的依據是合同第四條等,實際在2018年1月29日前睿豪公司就應支付總貨款95%即2325693.25元給原告,而該期間睿豪公司僅支付了其中1000000元,現原告自愿從2018年1月29日起主張該未付款的利息損失(以2325693.25-1000000=1325693.25元為基數);另外5%貨款即122404.91元原告自愿從2019年1月29日起主張利息損失。睿豪公司系一人公司,蘭良輝是一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兩被告財產混同,蘭良輝更是沒有履行公司相關義務,依據公司法規定,蘭良輝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睿豪公司辯稱:1、我方對雙方合同關系的事實及原告主張的貨款本金均認可,但對原告主張的利息和律師費不認可。2、針對原告第2項訴訟請求,我方認為應由睿豪公司承擔責任,不應由股東承擔責任。
蘭良輝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5日,原告南瑞公司(供方、乙方)與被告睿豪公司(需方、甲方)簽訂《材料供應合同》,載明雙方就南瑞富通廠房工程所需的電氣設備材料供應事宜簽訂本合同,約定:交貨地址為天津東麗區華明工業園,供貨起止時間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8日,合同金額為2448098.16元,最終以實際結算為準,上述價格為到貨價,且是綜合單價,含運費、保險費(如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方式以現場數量及雙方簽字確認的收貨單為計算依據,付款方式和期限為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金額的20%預付款,余款在合同貨物連同等額款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送至甲方工地10個工作日內付至總合同款75%,材料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額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1年;甲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貨款。合同尾部載明甲方授權代表為陳海云,乙方授權代表為翟王凱。
2019年3月27日,睿豪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諾書》,載明:雙方在天津南瑞非晶二期廠房建設項目中簽訂的配電箱供貨合同共計合同總額2448098.16元,我公司已于2018年1月29日支付1000000元,剩余貨款1448098.16元沒有支付;以上欠款我公司承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款時間2019年4月15日支付500000元,第二次付款時間2019年5月25日支付500000元,第三次付款時間2019年6月30日支付剩下全部貨款448098.16元;如有一期不按期償還貨款,權利方有權對未償還的所有貨款一并主張權利;權利方主張權利支付的律師費等維權費用由本公司承擔,雙方不能協調的,權利方有權直接向權利人所在地法院主張權利。庭審中原告稱該《付款承諾書》是睿豪公司授權代表陳海云通過微信發送給原告公司經辦人翟王凱的,睿豪公司對《付款承諾書》及微信聊天記錄均予認可,但認為其中并未約定利息,故其不應承擔利息;雙方一致陳述睿豪公司通過微信將《付款承諾書》發送給原告后,原告予以接受,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睿豪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日,企業類型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公司唯一股東均為被告蘭良輝。
又查明,原告與江蘇強聯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該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律師作為本案代理人,律師代理費為50000元,于本合同簽訂一個月內支付。2019年9月4日,江蘇強聯律師事務所向原告開具50000元律師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12月17日,原告向該所轉賬支付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材料供應合同、付款承諾書、微信聊天記錄、工商檔案資料、委托代理合同、銀行付款回單、律師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睿豪(天津)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448098.16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50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4月16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50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5月26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48098.16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及律師費損失50000元。
二、被告蘭良輝對被告睿豪(天津)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83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8883元,由被告睿豪(天津)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蘭良輝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兩被告應于上述判決主文確定的給付義務履行期限內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翔
人民陪審員陳宜松
人民陪審員劉天蘭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琴
書記員趙暉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