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328執135號
判決日期:2020-11-28
法院:蒙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魯1328民初42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63000元及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也未申報財產。
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7日、2020年2月24日五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經網絡系統反饋,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本院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尚有到期債務63000.00元及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蒙陰縣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2018)魯1328民初4208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執行員李炳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田雪
判決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