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金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眾豐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7016號
判決日期:2020-11-29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南京紫金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蘇眾豐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4民終1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紫金公司申請再審稱,1.眾豐公司安裝的21臺宣傳服務屏建設項目硬件及系統集成工程(以下簡稱“宣傳服務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屬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眾豐公司要求紫金公司支付總價50%款項的條件未成就,紫金公司不應支付該款項。因為,眾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采購安裝的21臺“宣傳服務屏”是南京尚然或廣州金眾品牌。紫金公司調查核實發現,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銷售、安裝過同型號的產品。眾豐公司二審中提交的其與南京數顯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及明細表反而能證明21臺“宣傳服務屏”系南京數顯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生產,而非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且眾豐公司提供的該證據亦表明眾豐公司未取得紫金公司書面同意即將案涉項目整體轉包給第三方南京數顯數字技術有限公司,該轉包行為違反了合同第14條的約定,亦構成根本違約,屬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2.眾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采購安裝的21臺“宣傳服務屏”中的后7臺經紫金公司開箱驗收合格,眾豐公司安裝完成該7臺“宣傳服務屏”不能證明紫金公司對此驗收合格。3.合同約定的備品備件即70寸、40寸、65寸高亮度液晶屏和65寸LED液晶屏未到貨,安裝在社區服務中心門口、全民健身中心一樓電梯口、二樓乒乓球館門口、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的4臺“宣傳服務屏”的路由器未安裝、未到貨,紫金公司至今也未收到上述部件,其支付總價50%款項的條件亦未成就。綜上,原審法院未查清相關事實,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眾豐公司提交意見稱,眾豐公司投標時所投的品牌為廣州金眾,后期因考慮到維護等問題,在簽訂采購合同時選定南京尚然品牌。紫金公司在安裝施工過程中及一審審理中未對品牌提出異議,其應認可眾豐公司所提供的品牌。眾豐公司未安裝社區服務中心門口等處4臺“宣傳服務屏”路由器的原因,是紫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怠于驗收及未及時支付款項。綜上,請求駁回紫金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紫金公司提供《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鄭重聲明》一份。擬證明: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從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參與生產或協助眾豐公司簽訂的《南京紫金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傳服務屏建設項目硬件及系統集成》中所提到的相關產品,也從未生產、銷售過型號為SR-70-43GW-H、SR-600GW-H、SR-650LM-A的產品。
眾豐公司質證認為,不認可紫金公司提供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案外第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出具的鄭重聲明在證據形式方面存在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而紫金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沒有南京尚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且眾豐公司亦不認可其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南京紫金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建
審判員侍婧
審判員楊志剛
法官助理費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斯琦
判決日期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