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景明、王鵬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4民轄終279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宗景明因與被上訴人王鵬、原審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3民初145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宗景明上訴稱,宗景明和王鵬無任何關系,王鵬將宗景明列為被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宗景明沒有和王鵬簽訂合同、結算書等文書,宗景明不是訴求的相對方,列為被告無依據。請求撤銷慶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1423民初1457號民事裁定,移送齊河縣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杰
審判員葉楠楠
審判員高曉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苗麗萍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