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瑞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太平洋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91民初136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格瑞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太平洋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被告管理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宏達、楊偉雄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648983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3757.04元,合計672740.0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結欠原告貨款648983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3757.04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環保設備制造商,被告系水處理項目承包商,雙方有長期業務往來。2016年6月,原、被告就南通市崇海水廠項目簽訂購銷合同及采購技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4套羅茨鼓風機及配件,合同總價909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尚欠調試款92150元、質保金45450元未能支付。2017年7月,原、被告就杭州七格污水廠項目簽訂采購合同及采購技術協議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5套羅茨鼓風機及配件,合同總價892305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尚欠調試款310767.75元、質保金44615.25元未能支付。2017年7月,原、被告就滕州市地表水廠項目簽訂購銷合同及采購技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套羅茨鼓風機及配件,合同總價39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尚欠調試款136500元、質保金19500元未能支付。上述欠款共計648983元,經原告測算,截止2019年11月8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3757.04元。為此,原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對雙方業務往來的事實無異議,但因被告公司財務系統損壞,無法確定未付款項金額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期間。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采購合同、驗貨單、試車報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30日,武漢格瑞拓機械有限公司(賣方)與被告(買方)簽訂購銷合同,由賣方向買方位于南通崇海水廠二期項目供應羅茨鼓風機4套,合同總價909000元。質保期為貨到工地后30個月或者工程竣工之日起24個月,先到為準。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生效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具備發貨條件后,賣方發出裝運通知并提供全額增值稅發票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作為提貨款,賣方收到提貨款后三天內送貨至現場;貨物安裝調試完成、驗收合格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5%;合同總價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結束后一周內支付。賣方延期交貨,買方有權向賣方按每逾期一周收取1%遲發貨設備總額的滯納金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額的10%。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發貨,被告于同日進行新機具試車,開機運行正常。
2017年7月4日,武漢格瑞拓機械有限公司(賣方)與被告(買方)簽訂購銷合同,由賣方向買方位于杭州七格污水廠項目供應羅茨鼓風機5套,合同總價900000元。質保期為貨物安裝調試結束、驗收合格后24個月或貨到工地后30個月,先到為準。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具備發貨條件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作為提貨款,賣方收到提貨款后三天內送貨至現場;設備安裝調試結束、且驗收合格后一周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5%作為調試驗收款;余款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結束后一周內付清。賣方延期交貨,買方有權向賣方按每逾期一周收取1%逾期交貨貨物合同總額的滯納金作為違約金。此后,雙方將合同價格由900000元調整為892305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被告分別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7月4日進行新機試車。
2017年7月19日,武漢格瑞拓機械有限公司(賣方)與被告(買方)簽訂購銷合同,由賣方向買方位于山東滕州地表水廠項目供應羅茨鼓風機3套,合同總價390000元。質保期為貨到工地后42個月或者工程竣工之日起36個月,先到為準。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具備發貨條件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作為提貨款,賣方收到提貨款后三天內送貨至現場;貨物安裝調試完成、驗收合格后,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5%;合同總價的5%作為質保金,到貨后30個月內支付。賣方延期交貨,買方有權向賣方按每逾期一周收取1%遲發貨設備合同總額的滯納金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額的10%。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15日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進行新機試車。
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武漢格瑞拓機械有限公司企業名稱更名為原告。原告陳述,針對南通市崇海水廠項目,被告尚欠原告調試款92150元、質保金45450元;針對杭州七格污水廠項目,被告尚欠原告調試款310767.75元、質保金44615.25元;針對山東滕州地表水廠項目,被告尚欠原告調試款136500元、質保金19500元。截止2019年11月被告尚欠貨款(含質保金)648983元。
還查明,2020年3月1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江蘇濠陽律師事務所為被告公司企業管理人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格瑞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太平洋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產債權628124.79元;
二、駁回原告格瑞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格瑞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元,由被告太平洋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0元(被告負擔部分的訴訟費用原告已墊付,由原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之日內向被告管理人申報債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合議庭
審判長曹維維
人民陪審員于佳
人民陪審員胡允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黃瀚友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