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1202民初5653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德露,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楊雋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務費1792598元及違約金(按所欠金額日千分之三自2016年10月1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訴訟保全保險費4800元、律師費241299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原、被告就租用咸寧電信寬帶資源項目一事展開合作,被告向原告承諾該項目參與主體為原告,被告為項目銷售協助單位,即以原告名義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簽訂合同,但合同的具體實施由被告負責,相關費用也由被告承擔。2016年7月,原告在取得了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的帶寬資源后,與被告簽訂了《中國電信IDC技術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按照其與咸寧電信簽訂約定的服務費標準上浮2%,將帶寬交由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費。2016年9月,因被告違規透傳,導致咸寧電信終止合同并停止提供帶寬資源服務。期間被告累計拖欠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的使用費179.2598萬元未予支付。
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導致合同違約的原因是賽爾網絡有限公司的行為所導致,因此我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2、帶寬資源服務費應當以會議紀要確定的數字為準,我公司已付部分應當予以扣減;3、原告請求的財產保全保險費及律師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06月03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項目執行承諾書(針對項目)》,該《項目執行承諾書》約定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為主體,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為項目銷售協助單位;同時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名義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簽訂《中國電信IDC技術服務合同》并取得帶寬服務資源。2016年07月20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就上述合作事項正式簽訂了一份《技術服務合同》,雙方就甲方將自用型設備托管在乙方機房,并接入互聯網達成一致,約定:甲方因開展業務需要,需將自用設備托管在乙方機房,并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專線網絡,并由乙方提供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服務(統稱IDC服務),服務期限為2016年05月01日至2017年04月30日止。乙方在IDC機房向甲方提供10個萬兆端口及1280個固定ip(免費)與甲方設備接入。乙方免費贈送給甲方20個標準42U機柜來使用(每個機柜可放置不超過12臺的標準2U服務器)。如甲方在合同期內繼續新增機柜,新增的機柜按40000元/年/個,即3333元/月/個的標準收費。雙方約定甲方10個萬兆端口每月實際使用帶寬共按照40G/月保底,每G帶寬使用費為15309.25元/月,即183711元/年。40G保底帶寬為7348440元/年,不滿40G的按40G計算。如有超出保底部分按照95法則計算費用。該《技術服務合同》同時對付款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相關約定。2016年8月1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簽訂了一份《IDC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內容除服務費用為:新增機柜40000元/年/個(即3333元/月/個)的標準收費,10個萬兆端口每月實際使用帶寬共按照40G/月保底,每G帶寬使用費為15000元/月(即180000元/年,40G保底帶寬為7200000元/年)不滿40G的按40G計算(如有超出保底部分按照95法則計算費用)外,其他約定與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內容一致。2016年8月16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就上述的《IDC服務合同》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對原約定的每G帶寬使用費為15000元/月(即183711元/年),更改為140000元//G/年;將40G保底帶寬更改為按50G保底計算。其他內容未做相關變更。基于上述補充協議的變更,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對原雙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亦做了相應變更。即每G帶寬使用費為15309.25元/月(即183711元/年),更改為142902元//G/年;將40G保底帶寬更改為按50G保底計算。2017年8月7日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拖欠服務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2019年5月20日,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就拖欠服務費形成會議紀要,確認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拖欠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2016年6-9月服務費174萬元左右,其中9月份45萬元左右的服務費希望雙方一起爭取電信公司免除。雙方同時就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時間節點進行了約定,即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5日前支付6-7月服務費637088元中的50%約32萬元左右,7月中旬前支付50%約32萬元左右。8月份服務費669667元爭取年內解決部分。9月份服務費454533元,與電信公司協商減免或雙方通過新的合作機會創造價值進行化解。后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會議紀要約定向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2019年7月1日,經本院主持調解,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與賽爾網絡有限公司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賽爾網絡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分公司服務費1748791元及滯納金101209元,合計1850000元。后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但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經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多次催討,拖欠服務費一直未予支付,故成此訴
判決結果
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務費1761288元及違約金(以176128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6年10月1日起計算實際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賽爾網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32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5325元,由被告湖北兆升凱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亞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楊文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