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孟學強、劉社麗銀行卡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11執831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與孟學強、劉社麗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粵0111民初322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孟學強向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60886.21元(即購車貸款本金40996.21元、普通消費透支本金19890元)、手續費516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5日,利息為5288.6元,從2019年6月16日起,利息以60886.21元為本金,按《廣州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劉社麗對上述判決第一項中的購車貸款本金40996.21元及該款對應的利息、手續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2020年6月4日,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以孟學強、劉社麗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80706.75元,本案執行費為1111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收到通知書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據此,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保險等財產狀況。經查,一、被執行人孟學強名下車牌號碼為豫C×××××比亞迪牌汽車一輛,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查封上述車輛檔案,因未實際扣押,故無法處置;二、被執行人孟學強名下有位于東莞市東坑鎮東坑大道北231號盈濱半島花園5號住宅樓103的房產,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輪候查封。該房產的首封法院為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已于2020年9月17日向該院發出參與分配函。除此,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被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上述情況本院已當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其對本院執行結果予以確認,并表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鑒于本案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潘文宇
審判員鄧春竹
審判員周揚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旭敏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