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91民初298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潤公司)與被告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鑫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書志、姜鳳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鑫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國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解除;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超額支付的工程款967492.38元;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違約而支出的租金損失10萬元;4、請求判令被告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483752.29元;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國潤公司與萬鑫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及協議的約定,萬鑫公司應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國潤公司位于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世紀大街與營口路交匯總部基地C區B5棟全部裝飾裝修工作。因萬鑫公司原因未確保工程質量的情況下,于2019年3月20日之前保質保量完成我公司總部基地C區B5棟的全部裝飾裝修工作,若到期仍未完工或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國潤公司將解除合同并追究萬鑫公司全部違約責任,但萬鑫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無故撤離施工現場,以實際行為表示其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由于2019年3月20日萬鑫公司方仍未能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國潤公司方有權依據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向國潤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百分之三十作為違約金。由于萬鑫公司方根本違約,國潤公司無法按時進駐該基地,且需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對總部基地C區B5棟進行裝修,國潤公司因此額外支出的場地租金等經濟損失應由萬鑫公司賠償。另經國潤公司委托北京明安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萬鑫公司已施工的總部基地B5#樓裝修工程部分進行鑒定,審核后工程造價額為1612507.62元,但國潤公司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已預先支付給被告工程款2580000元,遠超過實際施工造價,故國潤公司要求萬鑫公司返還剩余款項967492.38元。
萬鑫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國潤公司與萬鑫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國潤公司乙方萬鑫公司第一條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總部基地C區B5棟裝飾裝修工程。開工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2月28日……第二條工程價款本合同暫定造價4104897.08元,且工程結算不得超過本暫定價……第五條工程價款及結算水、電單項工程進度完成后,經甲方驗收合格支付該單項工程的80%主材款,50%輕工輔料款。裝飾材料主材及輔材項目工程,乙方需提前提供樣品,甲方同意后提前支付單項主材的80%主材款。單項工程完成后,支付50%輕工輔料款……第十二條違約責任……如果至約定的竣工日期后10日內仍未符合約定標準,甲方(國潤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萬鑫公司)支付工程款的30%作為違約金;第十五條乙方(萬鑫公司)委派楊曉東(身份證號:220727199011175036,電話13604411458)為項目經理,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國潤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11月9日、12月29日、2019年1月24日分別向萬鑫公司轉賬30萬元、80萬元、76萬元、72萬元,共計258萬元。
因工程未如期完工,國潤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萬鑫公司發出《責令限期完成裝飾裝修施工通知書》,要求萬鑫公司在保質保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3月20日完成全部裝飾裝修工作,屆時驗收。2019年3月20日,國潤公司向萬鑫公司送達《告知函》一份,內容:“你方與我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又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因你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并于2019年3月16日無故撤離施工現場,現合同已終止,你方應在收到本函二日內(2019年3月22日之前)法人或派出人員(攜帶法人委托書)與我方進行結算、確認工程量,如因你方不到現場或不與我公司結算,最終視為你方認可我公司聘請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評估或鑒定結果,將以該評估鑒定結果為準,屆時需要你方承擔第三方鑒定費、公證費等其他費用。”萬鑫公司項目經理楊小東(楊曉東)簽收并注明日期,身份證號、電話號與《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楊曉東信息完全一致。后經國潤公司委托,北京明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價甲級資質)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長春市總部基地B5#樓裝修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本項目審核后工程造價額為1612507.62元。
因萬鑫公司未按期交付裝修工程,導致國潤公司無法從原辦公地址遷入總部基地辦公地址,原房屋租賃期間延長多支付房屋租金;并導致國潤公司與第三人長春恒遠至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雙方返還定金及房屋租金損失。另國潤公司與案外人雙陽區金潤裝飾建筑工程隊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總部基地B5棟裝飾裝修工程款290萬元,現國潤公司已經支付142077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含補充協議)、《吉林省農村信用社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責令限期完成裝飾裝修施工通知書》、《告知函》、《長春市總部基地B5#樓裝修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房屋租賃合同》、《收據》、《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自助渠道匯兌往賬憑證》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
二、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多支出的工程款967492.38元;
三、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483752.29元;
四、駁回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81元,由吉林國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05元、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77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吉林省萬鑫裝飾裝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叢強
人民陪審員姚丹
人民陪審員李曉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圣楠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