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與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8民初857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與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制)。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安服務費人民幣1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10萬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簽訂《臨時保安服務協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進行的“2019MODELFES中國手辦模型祭”活動提供保安服務,期限2天,自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地點位于國家會展中心5.2H,原告提供的保安人數為100人(每日50人),保安服務費為500元/人/天,總價款為5萬元,被告應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原告全部款項,如被告逾期支付,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19年3月27日,雙方就上述《臨時保安服務協議》簽訂一份附加協議,約定在原來保安人數的基礎上增加100人,增加保安服務費5萬元,總服務費為10萬元,被告應在活動結束前,原告提供發票后一次性支付保安服務費。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全部保安服務義務,但被告未按約支付任何服務費,經原告多次催討仍無果。故原告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臨時保安服務協議、臨時保安服務協議附加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本院經原告申請調取了認證發票信息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證明、社保中心復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出證,并對相關證據予以確認。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11日,原、被告簽訂臨時保安服務協議,約定被告聘用原告保安員,服務期限為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聘用人數為每天50人(合計100人),保安服務費為500元/人/天,合計5萬元。被告應于簽訂合同五個工作日內全額付款。被告不按期支付勞務費預付款及余款,原告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019年3月25日,雙方簽訂附加協議,約定被告從原告聘請安保任務在原有的保安人數另外增加100人,活動金額為5萬元,本次活動臨保合計總金額10萬元?;顒咏Y束前原告提供正式發票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其他條款均按照原協議執行。
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被告已收到該發票并進行了認證。
被告曾為案外人陳佳璐繳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以及2019年4月的社會保險。
原告另提供了臨??蛻魸M意度調查表、該表載明客戶名稱為“酷蘇棒”,對臨保服務評價為很滿意,客戶簽名為“陳佳璐”,落款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服務費10萬元;
二、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蔚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瑩
書記員姚敏妤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