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與佛山市鉅碩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5民初17246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鉅碩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晨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沒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原告超額支付款項10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派代表黃廣琪于2017年9月13日與原告簽訂供銷合同,所涉金額10500元,2018年6月6日,應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代表黃廣琪農業銀行賬戶支付合同約定貨款1050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送貨至原告,實際貨款金額11490元。按照約定原告應支付差額990元,因付款賬戶變更及操作不慎,2018年8月3日原告誤將最終貨款11490元支付至被告代表黃廣琪農業銀行賬戶,造成多付貨款10500元事實。在確認貨款超額支付的情況下,我司派代表多次聯絡及現場與被告代表黃廣琪交涉退款,被告也承認多收貨款,但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
被告沒有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舉證的權利。經審查,原告出示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證據間可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被告成立于2014年9月4日。2016年1月7日,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為陳某1、黃廣琪。2019年11月4日,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為陳某1、陳永星。
原告持有一份供方為被告、需方為原告的《銷售合同》,約定買賣冷凝機鋁拉絲面板,價款10500元;預付30%貨款,收貨后1個星期內余款結清(供方銀行賬戶:中國農業銀行南海塘海支行;戶名:黃廣琪;賬號:6228481463199782912)。
2018年6月6日,被告員工鄭晨旭賬戶向上述黃廣琪賬戶匯入10500元,備注“付采購部鉅碩預付款/FKSQ006989”。
2018年6月27日,原告收取冷凝機鋁拉絲面板等,價款合共11490元。
2018年8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錢某1賬戶向上述黃廣琪賬戶匯入11490元
判決結果
被告佛山市鉅碩天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10500元予原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的份額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招偉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關凱婕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