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與希杰(佛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5民初20401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下簡稱飛騰公司)佛山分公司訴被告希杰(佛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希杰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國艷、鐘韶榮、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飛騰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訴請求:
1.判令希杰公司向飛騰公司支付咨詢費344610.37元及利息12242.28元(以344610.37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合計為:356852.65元。
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希杰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希杰公司分別于2017年3月、2018年4月簽訂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飛騰公司對希杰公司發(fā)包予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廠房、污水處理站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服務類別為編制工程預算及審核結算;雙方約定飛騰公司正常的服務酬金為:編制工程預算,按施工單位中標價0.3%收取咨詢費;審核結算按核減工程金額的6.5%收費。合同簽訂后,飛騰公司依約完成了廠房及污水處理站的工程預算編制工作,希杰公司亦支付了工程預算的咨詢費。
2018年8月29日,希杰公司向飛騰公司提交了工程項目的結算資料,根據該結算資料顯示,施工單位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對工程總造價統(tǒng)計為35791755.40元。飛騰公司收到結算資料后,嚴格按照建筑工程造價規(guī)范要求對結算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微信、電話、現(xiàn)場會議等方式多次與希杰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溝通,針對希杰公司所提的符合造價規(guī)范的要求多次進行相應修改。2018年10月10日,飛騰公司向希杰公司發(fā)送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初稿,初稿顯示,經飛騰公司審核后的工程項目結算價為30490057.46元。但希杰公司不顧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以審核不規(guī)范、未作出有效審核問題等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單方解除與飛騰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并表示不承擔飛騰公司服務期間的一切費用。
但據飛騰公司后來了解,希杰公司最終與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定案價格為30217089.70元,跟飛騰公司所審核作出的結算定價相差無幾。由此得知,希杰公司惡意編造莫須有的理由并擅自解除雙方的合同,實則是為了逃避支付審核結算的咨詢費。根據飛騰公司對工程項目所核減的價格5301697.94元(原定價35791755.40元減去初稿定價30490057.46元),希杰公司應向飛騰公司支付的審核結算咨詢費為344610.37元(5301697.94元×6.5%)。
飛騰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依法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飛騰公司已依約完成了工程項目的審核結算工作,形成了咨詢成果資料并已移交希杰公司,飛騰公司為之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向希杰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希杰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飛騰公司支付對應的審核結算咨詢費。飛騰公司多次與希杰公司協(xié)商款項支付事宜,但希杰公司拒絕支付該部分咨詢費。飛騰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第107條、第109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希杰公司答辯如下:希杰公司不同意飛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飛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在先,希杰公司有權依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一)飛騰公司在收到希杰公司作出的明確審核意見的情況下,并未針對希杰公司的審核意見做出相應調整或作出任何解釋說明,提交的審核文件中存在直接采用總包價格、甚至審核數據高于總包數據等明顯問題。2018年8月29日,希杰公司將施工方的結算文件以及初步審核意見提交給飛騰公司(見希杰公司證據3、4)。飛騰公司在2018年9月18日提交初步結算成果文件后,希杰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單(18-1)提示飛騰公司審核文件中存在的問題;2018年9月29日飛騰公司提交廠房簽證審核書后,希杰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飛騰公司再次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單(18-2),再次指出飛騰公司審核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絕大部分之前就已經提出過,與此同時,希杰公司又將其對廠房簽證的兩次審核意見通過excel表格進行了詳細列明,希望飛騰公司仔細審閱,并要求飛騰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提交最終審核意見(見希杰公司證據5-6)。鑒于飛騰公司所提交的結算審核文件中的問題中大部分問題已經多次指出過,且屬于明顯錯誤,但飛騰公司一直未進行調整,不積極履行職責義務,評審報告質量沒有保證。希杰公司在工作聯(lián)系單中明確提示飛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提交結算審核文件,如提交的結算文件經希杰公司審核仍然存在類似問題,希杰公司將終止合同。
(二)飛騰公司在10月10日提交的結算審核文件仍存在諸多問題,且大部分問題之前希杰公司已經多次提出,飛騰公司的履約態(tài)度以及履約能力存在嚴重問題,無法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務。飛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結算審核書經希杰公司抽查仍然存在大量問題,其中也包括希杰公司在先前的溝通中已多次提出但飛騰公司一直未作處理的問題。在希杰公司已經多次通過發(fā)函以及電話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見的情況下,飛騰公司不但沒有與希杰公司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反饋,更未到施工現(xiàn)場進行實地勘驗,三次提交的文件相關數據基本未進行調整,部分審核數據竟然大于施工方申報的數據(見希杰公司證據7)。至此,飛騰公司的審核結算工作已經延續(xù)40余天,仍未作出有效審核,更未表現(xiàn)出要與希杰公司協(xié)商解決問題的誠意,嚴重影響希杰公司與施工單位結算工作。
(三)希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并非無故解約。合同依據:根據希杰公司與飛騰公司《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見希杰公司證據2)。希杰公司在8月29日、9月20日、9月30日向飛騰公司提出修改意見、在9月19日以及26日與飛騰公司專門開會進行過討論,但飛騰公司對希杰公司提出的問題幾乎沒有進行調整,從飛騰公司提交的微信記錄中也可看出,面對希杰公司的多次提問,飛騰公司幾乎沒有任何回復或者解釋溝通,根本無法按照咨詢合同的要求履行相應職責,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在此情況下,希杰公司有權依據約定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希杰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過飛騰公司的審核工作能夠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方提出的工程款金額,但經過希杰公司多次提示、督促,飛騰公司始終未能按照希杰公司要求嚴格細致審核施工方提供的結算文件,大部分數據都是簡單照搬施工方數據,有部分數據甚至高于施工方提供的數據,明顯不符合常理。飛騰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四十多天仍不能出具有效的審核報告,且沒有任何改進的意思表示,嚴重拖延了施工結算的進程,直接導致希杰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希杰公司解除合同理由充分,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
二、希杰公司選擇解除合同系為了盡快與工程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結算,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希杰公司與工程項目承包方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后15天內送中介造價咨詢單位審查結算報告……發(fā)包方收到結算文件后,應在15天內完成結算報告。”(見希杰公司證據1)希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希杰公司提交了結算資料,直至2018年10月10日,飛騰公司經過40多天的結算審核,卻依然提交不出一份符合雙方約定的結算審核文件,使得希杰公司也無法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工程項目承包方提交結算報告。此外,施工單位提出對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的順序進行調整,由先竣工驗收后進行結算改為先進行工程結算后辦理竣工驗收(見希杰公司證據1)。如果結算審核時間過分拖延,將直接影響希杰公司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辦理竣工驗收,導致希杰公司無法使用涉案工程,希杰公司將產生巨大損失。鑒于飛騰公司表現(xiàn)出的種種不配合且毫無整改的意愿,希杰公司只得解除與飛騰公司的合同,另行委托其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結算審核。
三、希杰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依照希杰公司要求出具了有效結算審核文件,飛騰公司提交審核結果與第三方最終審核結果實質相差較大,工程最終結算價格的確定與飛騰公司提交的審核材料沒有任何關系。根據飛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結算審核文件,施工單位對工程總造價統(tǒng)計為35791755.40元,飛騰公司初步審核的金額為30490057.46元。而希杰公司另行委托的第三方廣東創(chuàng)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南公司”)對施工單位結算價進行初步審核的金額為20558135.78元(見希杰公司證據9-10)。在此基礎上,希杰公司與創(chuàng)南公司與施工單位進行對數談判,在結算會議上,施工單位提出有200多萬金額的漏報,所以最終的審核金額是37791814.44元(35791755.40+2000059.04)。經過多輪會議的談判協(xié)商,最終在九江鎮(zhèn)招商局的協(xié)調下,雙方最終同意結算金額確定為30217089.7元。因此,從結算金額確定的過程來看,無論是談判的底價、談判的過程以及金額的確定,均與飛騰公司的審核工作沒有任何關系(見希杰公司證據11-14)。
四、飛騰公司作出的審核意見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且其亦自認審核工作沒有完成的情況下主張全額款項,沒有任何依據,希杰公司不存在逃避付款的情形。經過對比飛騰公司與創(chuàng)南公司的結算審核報告,飛騰公司的報告過于簡單,大部分均是照抄施工單位的數據,而并未按照希杰公司的要求對工程量和價格的構成進行說明,工作效果基本為零。從整體工作流程來看,飛騰公司僅提交了初步的審核意見,且遠遠不符合合同要求,更未參與后續(xù)與施工單位的多輪協(xié)商談判,其工作量不及創(chuàng)南公司的十分之一(見希杰公司證據14)。此外,飛騰公司在2019年6月20日給希杰公司發(fā)出的工作聯(lián)系單上明確表示其沒有完成合同咨詢工作,現(xiàn)又主張要求希杰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并支付違約金,其說法明顯前后矛盾(見希杰公司證據8)。希杰公司向創(chuàng)南公司支付的咨詢費明顯遠高于飛騰公司主張的咨詢費,這一事實可以進一步證明并非如飛騰公司所稱希杰公司惡意逃避支付該筆費用,而是飛騰公司提供的咨詢服務根本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拒不改正,在此情況下,希杰公司才聘請第三方重新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并支付了相應的咨詢費用。五、希杰公司根本不存在逃避付款的情況(見希杰公司證據15-16)。綜上所述,希杰公司不認可飛騰公司的訴訟請求。
《造價咨詢合同》的合同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價,為委托人進行成本控制,而咨詢人依據為委托人節(jié)約的成本按比例收取酬金。從常理來講,飛騰公司作為咨詢人應當愿意接受作為委托人的審核意見,從而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價,這樣如果最終能夠與施工方達成一致,則飛騰公司所獲得的酬金也就越高;退一步講,即便初步的審核價格與施工方存在一定差距,以較低的價格作為基礎與施工方進行談判,最終達成的金額也一定比直接以高價為基礎談判的價格低。飛騰公司獲得的報酬也會更多。而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在希杰公司反復要求調整的情況下,飛騰公司拒不修改,且沒有任何溝通說明,結合飛騰公司竟然能夠拿到希杰公司、施工方與監(jiān)理方共同蓋章的最終結算文件以及飛騰公司與施工方在同一棟樓辦公這一系列事實,希杰公司完全有理由懷疑飛騰公司與施工方之間存在某種不正當的關系。飛騰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且拒不整改在先,希杰公司解除與飛騰公司之間《工程咨詢合同》系依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正當行使權利。飛騰公司不誠信、不盡責的做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更不能因此而獲利,否則必將給經濟社會帶來不良的示范效應,大家必將紛紛效仿,劣幣驅逐良幣,不利于誠信社會體系的構建。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判決駁回飛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圍繞訴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審核后將于下文論述。
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及雙方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希杰公司(委托人)委托飛騰公司(咨詢人)就其新建廠房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咨詢期間從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合同第四條約定:咨詢人應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所實施的咨詢業(yè)務范圍為:一、審核委托人提交的工程資料,并按照國家及廣東省規(guī)定工程竣工資料的要求,將需要補充的資料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人;二、編制施工圖預算;三、編制造價咨詢評審報告、咨詢成果資料的歸檔并向委托人移交。合同第十一條、十二條另約定: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不完整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有到工程現(xiàn)場勘察的權利;2.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內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原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合同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約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第二十四條約定:審核結算按核減工程金額6.5%收費。
合同簽訂后,雙方又簽訂合同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中增加了新建廠房項目的污水處理站工程造價咨詢,協(xié)議條件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條件執(zhí)行,即正常服務酬金。審核結算按核減工程金額6.5%收費,該協(xié)議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從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
2018年8月8日,施工單位發(fā)出希杰公司新建廠房項目增減工程結算書,工程造價包括一期廠房清單合同坐著、污水處理站清單合同價、增減項及漏項(廠房、門衛(wèi)、維修間、泵房)、廠房簽證、污水處理站簽證,造價匯總共計35791755.4元。
飛騰公司鐘韶榮、孫國艷于2019年7月12日委托佛山市嶺南公證處對該兩人的瀏覽手機軟件行為及軟件內相關內容辦理保全證據的公證,經查明微信名金童為鐘韶榮,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如下:
1.微信群“xxx”顯示聊天內容為:2018年9月20日,希杰石偉杰發(fā)送函件(函件內容無法顯示)及文字“至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鐘工:請接收上函件并按要求完成”。2018年9月29日,鐘韶榮發(fā)送廠房簽證文件。收到廠房簽證文件后,石偉杰發(fā)出截圖(截圖內容無法顯示)及文字詢問“這一項不是要求取消嗎?為何還要計算?簽證單有寫嗎?況且倒路面需要再抹砂漿的嗎?!”“為何這么普通的潔具價格還是按總包價格結算?9月19日提交的廠房簽證總額為何還比今天提交的低?”2018年9月30日,石偉杰發(fā)出廠房簽證(甲方9月29)文件并符文字“請接收上函件并按要求完成,謝謝配合及另相約10月8早上至希杰公司再次討論”,當日再次發(fā)文“附件紅色字體的都需要貴司認真審核”。2018年10月4日、7日,石偉杰再提醒:請鐘工8號早上過來我司對結算審核問題進行商討。2018年10月7日,鐘韶榮微信發(fā)出“鋼結構計算”文件上并文字注明“鋼結構用量計算出來比簽證量要大”。2018年10月10日,鐘韶榮發(fā)送希杰結算審核文件。2018年10月25日,石偉杰發(fā)送合同解除工作聯(lián)系件,鐘韶榮回復“等著收律師信”。另顯示希杰結算審核文件中包括了污水站簽證、廠房、工程造價匯總表、希杰公司新建廠房土建總承包工程、污水處理站、廠房簽證。
2.希杰石偉杰與鐘韶榮聊天記錄如下:2018年8月27日,石偉杰“鐘工,本周三下午2點請到我司針對我司一期項目結算項目的工作事宜進行溝通,請準時”,鐘韶榮當日回復“好的”。2018后8月29日,石偉杰發(fā)出“報價-希杰公司新建廠房。。、甲方核對總包結算”并說明該附件為該司審核意見書,后又發(fā)出“CJ審核、CAD版本”文檔,附說明為“竣工圖,但有些是不對的,施工單位根本沒按實際要求改過來”;2018年8月31日,石偉杰詢問是否開始審核結算,鐘韶榮回復已開始。后于當日,石偉杰詢問“怎樣”,無回復。2018年9月3日,石偉杰“鐘工,進展如何?好像都無法溝通的”鐘韶榮當日回復“在做,另急”,石偉杰“15號要出一個初步結算金額”;2018年9月7日,石偉杰詢問“結算完成如何?”鐘韶榮回復“在算工程量”,石偉杰問“15號可以出數無?”,鐘韶榮一直未復。2018年9月18日,鐘韶榮發(fā)出希杰結算審核文檔。2018年9月30日,石偉杰發(fā)出“廠房簽證(甲方9月29日)”并附文“至飛騰公司鐘工:請接收上函件并按要求完成、另相約10月8日早上到我司再次討論”。
3.少君與鐘韶榮聊天記錄內容如下:2018年8月6日,少君詢問“需要我們給竣工圖嗎,結算資料都需要什么”鐘韶榮復“合同,施工圖,簽證,招標文件,投標預算,打樁記錄,等,有竣工圖最好、施工單位的結算書”;2018年9月18日,鐘韶榮發(fā)送“希杰結算審核”并附文字為結算審核初稿;2018年10月10日,鐘韶榮發(fā)送“希杰結算審核”文檔。
上述微信聊天記錄中2018年10月10日發(fā)送的結算審核造價為審核初稿總造價為30490057.46元。
2018年9月20日,希杰公司向飛騰公司發(fā)送工作聯(lián)系單,內容為:經雙方友好簽訂希杰公司一期工程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我司在8月29日已提交一期項目所有的結算資料(含投標清單結算巨蛋、簽證工程結算書、簽證資料、竣工圖紙等)給貴司,貴司于9月18日晚提交初步結算成果,經我司初步審核存在很多問題,對貴司提交的初步結算文件要求重新審核。。。并于10月10日前提交結算審核文件,如提交的結算文件經我司審核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司將終止與貴司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不承擔貴司結算匠一切費用同時將追究貴司對我司所造成的影響。此函件將通過微信的方式傳達。
2018年9月30日,希杰公司向飛騰公司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單,內容為:針對9月29日貴司提交的廠房簽證結算審核書仍然存在許多題。。。以上問題分別在9月19日和9月26日一起開會討論過,并于9月20日發(fā)函,我司已提交結算文件給貴司有一個多月,但貴司一直未能提供一份真實的和按廣東省定額軟件并結合佛山工程造價管理網發(fā)布的最新信息套取的結算審核文件,現(xiàn)我司再次向貴司發(fā)出警告,如10月10日貴司提供的結算文件仍然存在多方面問題,我司將終止與貴司的工程造價合同,并不承包貴司結算的一切費用,同時我司將追究貴司對我司所造成的一切影響。現(xiàn)邀請貴司于10月8日早上到我司就此事再次商談。另注明:此函件將通過微信方式傳達。
2018年10月16日,希杰公司(委托人)與案外人廣東創(chuàng)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詢人,下簡稱創(chuàng)南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約定,希杰公司委托創(chuàng)南公司就希杰公司涉訟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2018年10月25日,希杰公司向飛騰公司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單,內容為:按雙方簽訂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我司在8月29日已提交一期項目所有的結算資料,貴司分別于9月18日第一次提交全部審核書,9月29日提交廠房簽證審核書、10月10日提交最終結算審核書,因貴司每次提交的審核結果都存在很多問題,審核期間我司分別在9月20日和9月29日歸函并警告如10月10日提交的最終審核書存在很多問題,我司將根據合同約定的第十二條第3點和第十五條,并結合我司發(fā)出的警告函件將決定終止與貴司簽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不承擔貴司期間的一切費用。10月10日提交結算核看見了查存在問題因多次提出而未作審核。。。以上只是其中幾個抽查結果并幾次書面發(fā)函指出仍未作審核修改的,還有很多項目的審核結果也是沒有按照建筑工程造價規(guī)范要求審核,此審核結算工作已延續(xù)40多天很多項目還是沒有作出有效的審核。。。以上只是其中幾個抽查結果并幾次書面發(fā)函指出仍未作審核修改的,還有很多項目的審核結果也是沒有按照建筑工程造價規(guī)范要求審核,此審核結算工作已經延續(xù)40多天很多項目還是沒有作出有效的審核,而審核過程中貴司從未與甲方溝通過工作,也沒有到過現(xiàn)場勘察核算,鑒于此我司決定取消與貴司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不承擔貴司期間的一切費用,同時如總承包單位追究我司因拖延結算時間索賠,我司將追究貴司對我司所產生的一切影響并以函年傳達。此函件將通過微信的方式傳達。
2018年11月5日,創(chuàng)南公司出具希杰公司新建廠房(及污水處理站)項目結算審核編制說明,編審情況為:送審結算價35791755.1元,初稿結算價20558135.78元。
創(chuàng)南公司出具上述結算編制審核后,希杰公司與施工單位在結算過程中存在較大爭議,并組織造價問題協(xié)調會,由九江鎮(zhèn)招商統(tǒng)籌辦主持協(xié)調,協(xié)調過程中仍有十三項問題未能解決。2019年2月20日,希杰公司向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中心發(fā)函請求解答結算爭議,函件附表爭議問題八個。2019年2月28日,施工單位作為申請人申請就涉訟工程項目進行佛山市建設工程計價問題咨詢,申請事項共十一個。庭審中,希杰公司確認后在九江鎮(zhèn)招商統(tǒng)籌辦的繼續(xù)協(xié)調下雙方最終達成工程造價為3021萬元的一致意見。
創(chuàng)南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發(fā)出支付工程咨詢費用申請,該申請表明,為希杰公司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工程結算編制審核工作已完成。確認工程結算總造價為3021萬元,工程結算審核咨詢費為431730元,已收款30000元,申請款項為401730元。
2019年6月20日,飛騰公司向希杰公司發(fā)出工作聯(lián)系單,聯(lián)系單中表示施工單位送審希杰公司新建廠房項目增減工程結算總價為35791755.4元,經對該結算資料審核修改,于2018年10月10日確定并送審核初稿總造價為30490057.46元,共核減5301697.94元,應收咨詢費344610.37元。由于種種原因貴公司要求暫停結算審核,結算審核工作未最終完成,我公司希望按應收取咨詢費344610.37元的60%即206766元支付我方作為最終付費,請貴公司收到通知后于15日內將審核咨詢費劃入下方相應的帳戶中。
2019年6月25日,希杰公司回復飛騰公司認為造價單位審核結果沒有按建筑工程造價規(guī)范要求審核,審核結算工作已延續(xù)40多天,很多項目未做出有效的審核,審核過程中從未與甲方溝通過工作,也未到現(xiàn)場勘察核算,結合已發(fā)出的三份聯(lián)系單,已經取消與貴司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所以并不承擔貴司結算期間的一切費用。此函件與郵件或微信方式傳達
判決結果
一、希杰(佛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咨詢費310149.33元予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二、駁回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26.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希杰(佛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應于給付上述款項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雅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蔡亦珮
書記員龍文媛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