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永扁、陸永春等與高明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4247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訴被告高明洋、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常繁、懷遠縣中醫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20697.0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案查明事實
一、損害事實的發生經過:2020年4月23日15時15分許,在懷遠縣境內,高明洋駕駛“皖C×××××”號小型轎車沿緯一路自北向南行至健康路與緯一路交叉路口處,與沿健康路自西向東以65km/h-67km/h的速度超速行駛,常繁駕駛“皖C×××××”號小型專用客車發生碰撞,造成“皖C×××××”號小型專用客車病人桑美蘭受傷并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桑美蘭于當日死亡。該起事故經懷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高明洋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處,疏于觀察路面動態且未按規定讓行,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常繁駕駛救護車送病人入院途中,行經交叉路口處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超速行駛,其行為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桑美蘭無責任。
二、桑美蘭的醫療情況:事故發生后,桑美蘭被送往懷遠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間:2020年4月23日16時14分,病案記載入院時情況:患者于入院前1小時因高血壓病多年,臥床半年,不能行走,不能排尿,呼我院急救車接診,途中不慎遭遇車禍,致頭部受傷,致短暫昏迷,醒后右眼外眥挫裂傷出血,急行顱腦CT提示“老年性腦改變”,收住院觀察,治療,入院后患者很快出現難以糾正的休克,診斷為:1、頭部的損傷2、高血壓3、排尿困難4、血性腹水5、右側陳舊性股骨頸骨折6、大便失禁7、黑便8、休克,后因患者昏迷加深,血壓難以提升,家人于2020年4月23日18時45分放棄治療,自動出院。后于當天死亡。桑美蘭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2060.58元。經懷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委托,2020年4月24日,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桑美蘭進行尸表檢驗結合病歷推斷死亡原因,并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皖天正司鑒[2020]法病鑒字第16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死者桑美蘭發生交通事故傷及頭部,尸表檢驗未見有致命傷,該死者患有多種基礎性疾病,推斷傷病共同作用致其死亡,如需查明死因建議進一步檢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申請對死者桑美蘭的死亡原因與本起事故的關聯性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在委托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認為因死者遺體已經滅失,無法做出客觀鑒定意見,鑒定機構不予受理此案,將該案退回。
三、桑美蘭的近親屬情況:桑美蘭,1938年5月30日出生,與丈夫陸文豐生育有陸永斌、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五子女。陸文豐、陸永斌已于多年前去世。
四、車輛的保險情況:高明洋駕駛的“皖C×××××”號小型轎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常繁駕駛的“皖C×××××”號小型專用客車的登記車主為懷遠縣中醫院,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每座200000元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兩車保險期限內。常繁為懷遠縣中醫院的工作人員。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實:2019年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為37540元。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9037元。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因親屬桑美蘭死亡產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152768.12元;
二、被告懷遠縣中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因親屬桑美蘭死亡產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17799.33元;
三、駁回原告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4元,減半收取952元,由原告陸永扁、陸永春、陸永勤、陸永芳負擔446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負擔330元,由高明洋負擔123元,由懷遠縣中醫院負擔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佳樂
書記員沈佳樂(兼)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