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等與王朝江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2819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電腦公司)、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創新公司)、深圳市炫龍信息技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炫龍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屈文靜、被告王朝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代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六、八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03年6月30日入職于神舟電腦公司。
二、工作崗位:離職前工作崗位為技術支持與客服。
三、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原告主張三原告系關聯企業,確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神舟電腦公司是神舟創新公司的股東,神舟創新公司是炫龍科技公司的股東,均是全資股東,三原告交替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最后系神舟創新公司與被告于2017年2月1日簽訂了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勞動合同,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無法核實。被告主張其與神舟電腦公司簽訂了期限分別為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的勞動合同,被告手中只有該三份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系被告與神舟創新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
被告提交的《勞動合同》照片打印件(僅1頁)顯示用人單位為空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表示與三原告之間均簽訂過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期限均為一年,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被神舟創新公司收回,所以只有照片打印件。庭審時,被告陳述自2018年2月1日起,原告就不愿意與被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超出一年多之久,雙方已經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共計6頁(包括封面),顯示用人單位為神舟創新公司,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落款時間為2017年2月1日。因被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異議并申請對該《勞動合同》進行變造文件鑒定,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廣東財安司法鑒定所對該《勞動合同》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檢材頁碼為1、2、3、4紙張系換頁形成,該《勞動合同》為變造文件”。被告為此支付了3840元鑒定費用。被告表示根據其提交的《勞動合同》照片顯示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當時簽完合同拍照留存,之后原告未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故對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不認可廣東財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提交了由案外人深圳市布吉鴻源印刷廠出具的《情況說明》,表示在印刷中可能存在一些無法避免的印刷瑕疵,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使用及合法有效性。
四、工資構成及標準:工資結構為每月工資2400元+加班工資+績效獎金(浮動)。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每月15日左右發放上月工資,月底發放上月績效工資。
五、工資發放情況:三原告均有向被告支付工資,工資支付至2019年3月9日,被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即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的應發平均工資為5415.29元。
六、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休假情況:被告表示其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均分別享有十天的年休假,其中2017年及2018年分別只休了兩天還剩八天未休,2019年的年休假已經休完。原告認可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均分別享有十天的年休假,但2017年已休兩天外原告已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資1618.39元,2018年被告還剩1天4.5小時未休。被告確認收到1618.39元,但認為該款項系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
原告提交的《請假申請表》,顯示被告在“2018年度應休年休假10天,已休7.5天,剩余未休2.5天”處簽字確認。被告表示不認可該《請假申請表》的真實性,其中“2018年度”及休假天數存在修改的情況,被告僅認可原告提交的《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統計表》中確認已休2天的事實。
七、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時間:2019年3月9日。
八、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續簽勞動合同,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被告多次辱罵公司領導,而且在公司大肆宣傳原告拒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第4.7.2條規定的“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記大過處分”,原告據此依法解除了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被告表示其在職期間盡職盡責,從未有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也沒有多次辱罵公司領導的情形,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最后兩個月工資及獎金都很低,原告故意將被告的績效工資調低以此來逼迫被告離職,原告是故意想趕走被告,就找個理由來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原告屬于違法解除。
原告提交的神舟創新公司《員工手冊》第4.7.2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處分:。(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恐嚇行為者;(6)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工作秩序者;。(14)記大過達兩次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4)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神舟創新公司表示公司未成立工會,《員工手冊》系通過員工代表討論并在公司的宣告欄、辦公軟件進行公示,平時有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原告為此提交了《培訓會議簽到表》;被告認可該《員工手冊》的真實性,但表示未簽收該《員工手冊》。
原告提交的叮叮聊天記錄截圖,顯示:2019年1月28日,被告的領導王偉說“別給我嘰歪抽,抽的幾號按幾號走”,被告回復“不抽你他媽的有說,抽的時候就說了,我買好了票了,那就當我沒抽行了,就按正常放假的時間了”;2019年2月22日,被告與其領導王偉溝通調整崗位時說到“別給臉不要臉,客服和技術支持,你自己說的先從客服做起來,先做2個月”。原告表示被告存在多次辱罵公司領導的情形,被告表示只是一個正常的聊天,因為對方先說“別給我嘰歪”,所以就順口說了一句口頭禪。
2019年2月27日,神舟創新公司作出《關于給予王朝江記大過處分的決定》,內容為“王朝江在創新天貓擔任客服期間,多次不服從部門工作安排,屢次辱罵主管領導。其行為情節惡劣,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嚴肅公司紀律,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給王朝江記大過處分”。
2019年3月9日,神舟創新公司作出《關于給予王朝江開除處分的決定》,內容為“王朝江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人事部多次與其溝通續簽勞動合同事宜,但其屢次找各種借口惡意拖延合同續簽,并向公司相關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發送訛詐信息,捏造謠言,污蔑公司,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氛圍,損害公司聲譽。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給王朝江記大過處分。鑒于王朝江于2009年2月27日因不服從工作安排,屢次辱罵主管領導受記大過處分一次,且不知悔改。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王朝江已受兩次記大過處分,現給予王朝江開除處分”。
2019年3月9日,神舟創新公司向被告發出《通知函》,內容為“王朝江,你原系我司創新管理中心任職,在職期間,屢次不服從公司領導正常的工作安排并數次通過各種形式辱罵自己的直接領導,態度惡劣,屢教不改,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給予你記大過的處分,后因你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相關人員多次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屢次找各種借口惡意拖延勞動合同的續簽事宜。同時還向公司相關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發送訛詐信息,捏造謠言、污蔑公司,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氛圍,損害公司的聲譽,公司已于2019年3月9日給予你記大過處分?,F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公司員工手冊、考勤管理制度規定“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恐嚇行為者;記大過達2次者,予以開除處分”規定,因你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情節惡劣,公司對你給予開除處分并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此函發出之日起,公司正式與你終止勞動關系,請你知悉。”。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簽收了該通知函。
九、申請仲裁時間:2019年4月9日。
十、仲裁請求:1、三被申請人(即本案三原告)支付申請人(即本案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0967.61元;2、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177360.32元;3、三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4、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9日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3986元;5、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6880.36元;6、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律師費用5000元。
十一、仲裁結果:1、第二被申請人(即神舟創新公司)支付申請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9153.47元;2、第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765.52元;3、第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66220.48元;4、第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律師費4650元;5、第一(神舟電腦公司)、第三(炫龍科技公司)被申請人對第二被申請人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6、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同時,仲裁確定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鑒定費3840元,第一、第三被申請人對第二被申請人該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9153.47元;2、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765.62元;3、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66220.48元;4、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律師費4650元;5、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鑒定費3840元;6、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的訴訟請求:1、三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0967.61元;2、三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177360.32元;3、三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6880.36元;4、三原告支付被告律師費用5000元;5、三原告支付被告鑒定費3840元;6、三原告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裁決結果
神舟創新公司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被告提交的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廣東財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結合雙方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慣例及雙方庭審陳述,本院對神舟創新公司提交的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勞動合同》不予采信,對被告主張的神舟創新公司與其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事實予以采信。神舟創新公司雖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布吉鴻源印刷廠出具的《情況說明》,但該說明理由不能成立,神舟創新公司主張被告多次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亦依據不足,故神舟創新公司應支付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本院核算,被告主張60967.61元未超出其應得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因神舟創新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神舟創新公司于2019年3月9日以此為由給被告記大過處分理由不充分。雖然被告在與其領導溝通是言語不當,但神舟創新公司依據被告受兩次記大過處分符合《員工手冊》的規定并給予被告開除處分依據不足,被告主張神舟創新公司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神舟創新公司應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73289.28元(5415.29×16×2)。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根據《2017年度已休年休假統計表》及《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統計表》,顯示被告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分別已休年休假2天,故神舟創新公司應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為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47.13元[(2400÷21.75×8×200%)-1618.39],支付2018年度為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765.52元(2400÷21.75×8×200%),共計1912.65元。被告主張其收到的1618.39元款項系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明顯與其簽字確認的2017年12月份工資條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納。因神舟創新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6日《請假申請表》確實存在修改及添加內容的情形,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且神舟創新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除《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統計表》之外已休年假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被告表示2019年的年休假已經休完,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要求神舟創新公司支付鑒定費384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神舟電腦公司、神舟創新公司、炫龍科技公司系關聯公司,三公司構成混同用工,故神舟電腦公司及炫龍科技公司應對神舟創新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被告主張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神舟創新公司應當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注明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等內容,被告該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律師費,根據本案原告勝訴的比例,本院予以支持4815元,超出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一、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支付2018年至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0967.61元;
二、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3289.28元;
三、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支付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共計1912.65元;
四、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支付鑒定費3840元;
五、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支付律師費4815元;
六、原告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龍信息技術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原告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朝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駁回原告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龍信息技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九、駁回被告王朝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深圳市炫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預繳5元,被告王朝江已預繳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易小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鐘沐辰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