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包頭陽光美景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仲裁裁決糾紛執行異議裁定書
案號:(2020)內02執異65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內蒙古包頭陽光美景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仲裁裁決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申請將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稱,本案執行過程中,包頭市自然資源局、包頭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原渣場東南、竇家梁村西北、面積為20912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包國用(2006)第300127號提供擔保,并承諾案外人敗訴后,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后,本院作出(2017)內02執恢191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解除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土地。嗣后,本院作出(2019)內02執異4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包頭市自然資源局、包頭市生態環境局的異議申請,故申請追加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
本院執行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內蒙古包頭陽光美景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仲裁裁決糾紛一案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內蒙古包頭陽光美景環保有限責任公司坐落于包頭市九原區阿嘎如泰蘇木阿嘎如泰嘎查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包國用(2008)第700048號)。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案外人執行異議擔保書》、《案外人執行異議擔保書補充擔保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原渣場東南、竇家梁村西北、面積為20912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包國用(2006)第300127號提供擔保。
另查明,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擔保物無法執行,或者擔保物價值不足以抵償內蒙古包頭陽光美景環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追加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邢海峰
審判員胡玉剛
審判員姚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俊明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