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與黑龍江北大荒國潤食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11民初1877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黑龍江省綏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雪公司)與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國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潤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艷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歸還被告在原告房屋租賃期間原告代替被告繳納的電費48565.82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在租賃原告房屋期間,被告欠付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綏化供電公司南效供電所電費共計68565.82元,其中被告已繳納電費欠款20000元。經電力公司催繳,原告代替被告將剩余電費48565.82元繳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原告為其墊付的電費48565.82元。
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對本案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7年7月4日綏化供電公司電力銷售發票一張(1頁),2017年7月31日綏化供電公司電力銷售發票一張(1頁),黑龍江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張(1頁)。原告舉證欲證明2017年7月4日被告欠繳電費30065.34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欠繳電費21667.97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欠繳電費16832.51元,合計68565.82元。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辯和質證意見。2.關于黑龍江北大荒國潤食品有限公司租賃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期間欠繳電費處理情況的說明一份(1頁)。原告舉證欲證明被告欠繳68565.82元,已繳納電費20000元,尚欠電費48565.82元。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辯和質證意見。3.哈爾濱銀行通用憑證一份(1頁),原告舉證欲證明2019年5月28日原告代替被告繳納電費48565.82元。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辯和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3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待證問題,本院對證據1、2、3的真實性和證明的問題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在租賃原告房屋期間,被告欠付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綏化供電公司南效供電所電費共計68565.82元,其中被告已繳納電費欠款20000元。經電力公司催繳,原告代替被告將剩余電費48565.82元繳納。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意見及提供的證據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和調查重點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對于以上焦點和重點問題,本院認為,被告在租賃原告房屋期間,被告欠付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綏化供電公司南效供電所電費共計68565.82元,其中被告已繳納電費欠款20000元。經電力公司催繳,原告代替被告將剩余電費48565.82元繳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國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墊付的電費款48565.82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7.07元由被告黑龍江北大荒國潤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宋艷雙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