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王麗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民特182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麗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請求:撤銷昆明市盤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2020)盤勞人仲字第655號仲裁裁決。事實和理由:涉案仲裁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2019年12月9日被申請人與朱光蓮、張榆萍、羅鵬等人一并入職到我公司,我公司對入職人員進行了規章制度的培訓,明確告知公司不招用短期人員,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未通知不予轉正的員工就應及時與公司辦理轉正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是被申請人不與公司辦理轉正手續,勉強提交轉正申請后,拖著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在今年六月提出辭職。故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錯誤,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被申請人王麗萍答辯稱:申請人的撤銷申請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昆明市盤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2020)盤勞人仲字第655號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王麗萍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9662.67元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撤銷(2020)盤勞人仲字第655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10元,由申請人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金馨
審判員楊章亮
審判員姚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俊波
書記員向薇芳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