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民終5321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澤田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2民初2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人保南京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人保南京分公司賠償清澤田公司車輛維修費14000元、施救費7000元,共計21000元,并由清澤田公司負擔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案涉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特種車三責險)對減弱支撐造成的人身傷亡不負責賠償。首先,案涉事故是由于車輛駕駛員未使用標準枕木對車輛支腿進行支撐,導致支撐力減弱,支腿下方地面塌陷,車輛布料臂垂落砸到受害人造成損失。其次,免責條款應先按通常解釋理解。案涉特種車三者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約定:“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人保南京分公司認為應根據文義進行理解,即只要是在作業中,車輛存在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人身傷亡均不予賠償。再次,即使按不利解釋也構成免責事由。由于減弱支撐造成地面塌陷,地面塌陷后又造成車輛布料臂損壞,布料臂砸到受害人,帶來的人員傷亡損失也符合免責條款約定,不應賠償。2.交強險對案涉損失不應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道路的解釋,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中,事故發生地點在工地內,不屬于道路,發生事故后交警也沒有出警,沒有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故本案不適用交強險賠償。即使在特種車三責險中賠償,因不適用交強險,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也應是三責險免賠事項,人保南京分公司也不應承擔。3.一審法院判令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依據。本起事故認定各方責任是駕駛員對于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清澤田公司和江蘇杰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達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教育培訓缺失有責任,這是一個多因一果的安全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劃分,相關損失賠償不能由人保南京分公司一方全部承擔,最多只應承擔70%賠償責任。
清澤田公司辯稱:人保南京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投保的目的是在事故發生后通過事前的投保行為對偶發事故造成的損失通過保險進行分攤,避免投保人因為事故的發生對日常生產生活產生極大的損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清澤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清澤田公司的投保范圍內支付車損費242000元、施救費用14000元、公估費13000元、路產賠償費11134元,共計280134元;2.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南京林菲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菲公司)與江蘇杰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達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杰達公司租用林菲公司廠區北側7400平方米空地用于倉儲,杰達公司根據需要在租用的空地上澆筑行車混凝土基礎。2018年8月21日,杰達公司和南京濱江建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萬江利)簽訂《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南京萬江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江利公司)屬于南京濱江建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陳福云。2017年9月7日,萬江利公司與清澤田公司簽訂《租賃協議》。
2018年8月31日10時許,萬江利公司通知清澤田公司安排一輛混凝土泵車前往林菲公司進行混凝土泵送作業。12時30分許,清澤田公司泵車駕駛員鄒檳澤駕駛蘇A×××××徐工集團生產HB53K-6X型號的50米泵車來到林菲公司廠區北側施工現場開始進行混凝土泵送作業。20時40分許,鄒檳澤使用遙控器站在布料臂下西北方約4米處操作泵送混凝土時(布料臂處于水平夾角約30度),因泵車右支腿突然塌陷,致使布料臂垂直下落著地,將正在布料臂下作業的杰達公司工人王國鋒擊中致傷,經搶救無效于9月1日死亡。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8.31”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混凝土泵車駕駛員未使用標準枕木對支腿進行支撐,造成右前支腿下方土質地面突然塌陷,致使布料臂垂直下落著地。事故發生后,清澤田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4000元,施救費7000元。
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王國鋒與王艷系夫妻關系,二人生有二子王海和王晶晶,王國鋒父母共生育六子女,其中三子王衛華及王國鋒的父親已故。現顧云(王國鋒母親)、王艷、王海、王晶晶與清澤田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如下:一、清澤田公司對王國鋒賠償到位后,王艷、王海、王晶晶、顧云不追究鄒檳澤的刑事責任,并出具鄒檳澤的刑事諒解書;二、清澤田公司愿意賠償王國鋒死亡賠償金17年×43622元=741574元,喪葬費3634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王國鋒母親贍養費5年×27726元=138630元÷4=34357.5元,計862273.5元,補償257726.5元,計1120000元,于2018年9月4日支付1040000元,余款80000元待訴訟到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三、清澤田公司賠償王國鋒1120000元由王海領取,王艷、王晶晶、顧云表示同意。
清澤田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王海支付1040000元,于2019年5月8日向王海支付80000元。
清澤田公司系案涉蘇A×××××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所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承保了交強險、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限額206296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及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其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的投保人是南京盛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清澤田公司,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為:“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南京盛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人簽名簽章處蓋章確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條款作為責任免除條款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文本中的字體為黑色加粗,而其他非責任免除條款為一般字體。
關于清澤田公司主張的損失是否應當由人保南京分公司賠償的問題。
清澤田公司認為,清澤田公司的車輛是混凝土泵車,主要用途是工地作業,而非道路上行駛或運輸人員,可能發生的風險即在工地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清澤田公司投保時明知清澤田公司車輛存在的風險予以了承保,故交強險應當予以賠償;清澤田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存在特種車輛綜合商業險保險合同關系,人保南京分公司根據清澤田公司車輛的性質為清澤田公司辦理了特種車輛綜合商業險。本起事故是混凝土泵車駕駛員未使用標準枕木對支腿進行支撐,布料臂脫落砸中王國鋒致其死亡,應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屬于免責條款范圍。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講的是機械在作業過程中,由于支撐所造成的土地塌陷、建筑物的倒塌導致人員傷亡的,保險公司免責,而本案是被保險機動車在作業過程中直接導致人員死亡,與二十六條第七項不是一個概念;因人保南京分公司怠于賠償,清澤田公司直接向受害人進行了全額賠償,現清澤田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向人保南京分公司主張權利,于法有據;因被保險車輛臂架歪倒致受害人死亡,與受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人保南京分公司所說的杰達公司存在過錯,是指杰達公司未盡到監督、檢查的義務,杰達公司的過錯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人保南京分公司認為杰達公司有責任,人保南京分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清澤田公司賠償后,可向杰達公司追償。
清澤田公司還陳述,清澤田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1120000元與本次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不一致,是因為清澤田公司認為應按照現行法律標準計算,其中死亡賠償金47200元×17年=80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9870.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死者母親29462元×5年÷5人=29462元+死者配偶29462元×17年÷3人=196413.3元,共計1088683.8元;清澤田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的調解協議中的257726.5元是清澤田公司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補償給死者家屬的金額。另清澤田公司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
人保南京分公司認為,因案涉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在工地上發生的事故,故交強險不應賠償;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七條免責條款的約定,案涉傷亡是因駕駛員沒有使用標準枕木支撐造成支腿下方的地面塌陷才導致布料臂垂落所致,事故發生是因為駕駛員沒有按規范操作,導致車輛在作業過程中支撐的減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故第三方損失不予賠償;即使賠償也應按照調解協議的合理金額予以賠償,調解協議是按照2017年標準計算,清澤田公司按現行標準計算沒有依據。當時賠償項目并無受害人配偶的撫養費,應當不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免賠范圍,不予賠償。對于清澤田公司額外補償的部分,不是合理的賠償范圍,亦不予賠償。故賠償金額應為812273.5元。對于清澤田公司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和施救費可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清澤田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清澤田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車輛維修費14000元和施救費7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清澤田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也提供了相關發票,人保南京分公司亦同意賠償,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本案中,雖然案涉事故不是發生在道路上,蘇A×××××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也不處于物理意義上的通行狀態,但是因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進行混凝土泵送的過程中,車輛的動力裝置仍處于運行狀態,且該車作為特殊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進行混凝土泵送作業亦屬正常行駛,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失應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范圍,故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案涉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約定:“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文義理解,該條款存在兩種不同解釋,第一種解釋為“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直接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種解釋為因“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由此“損毀”而造成了人身傷亡。該條款系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若按照第一種解釋,只要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均不予賠償,而該特種車輛在施工過程中均處于震動、移動等狀態下,那么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將均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該保險已無存在的必要和意義,故該條款應當為第二種解釋。案涉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鄒檳澤未使用標準枕木,造成車輛右支腿下方地面突然塌陷,致使布料臂垂直下落著地,砸中王國鋒致其死亡。事故是因“減弱支撐”直接造成人身傷亡,并非案涉條款約定的“減弱支撐”造成“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從而導致的人身傷亡,故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三方損失的項目及金額,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應以案涉保險合同及清澤田公司的實際賠付確定賠償項目及金額。根據清澤田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調解協議,清澤田公司實際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17年×43622元=741574元、喪葬費3634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王國鋒母親贍養費5年×27726元÷4人=34357.5元、補償257726.5元、共計1120000元。上述項目中,清澤田公司賠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且標準合理,應予支持。清澤田公司請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死者王國鋒父親已經去世,王國鋒母親共有子女6人,其中長子王國鋒和三子王衛華已經去世,故王國鋒母親贍養費應為5年×27726元÷5人=27726元。清澤田公司自愿補償給死者家屬的257726.5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人保南京分公司亦不認可該筆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清澤田公司要求人保南京分公司賠償王國鋒配偶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清澤田公司并未提供王國鋒配偶無生活來源需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證據,清澤田公司也未實際支付該筆費用,對于該筆費用,應當不予支持。據此,人保南京分公司應當賠償清澤田公司的第三方損失應為死亡賠償金741574元、喪葬費363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王國鋒母親贍養費27726元,共計855642元,該筆費用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745642元。
綜上,人保南京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清澤田公司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清澤田公司745642元,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清澤田公司車輛維修費14000元和施救費7000元,共計876642元。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作出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賠償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14000元、施救費7000元、已賠付的第三方損失855642元,共計87664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4104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特種車三責險的免責范圍;2.案涉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能否在交強險范圍內獲賠;3.如果人保南京分公司就案涉事故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則賠償數額應當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56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偉峰
審判員王瑞煊
審判員陳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王宇白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