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彩英與東莞市華建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廣州珠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姚培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民終7778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朱彩英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華建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建公司)、原審被告廣州珠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珠江公司)、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原審第三人姚培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粵1973民初56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朱彩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華建公司于十日內對朱彩英購買的東莞市**************商業住宅樓102號房屋樓板進行加固處理至符合國家建筑質量及安全標準,并提供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2.華建公司以房價款總額1109726元為本金,從2017年9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一點六四四(年利率6%)計付違約金計至實際交樓之日,暫計至2019年12月19日違約金為151971.64元(833天×1109726元×0.0001644);3.華建公司對朱彩英購買的房屋因質量存在瑕疵無法完全合格不能達到正常使用的損失110972.6元(房價款1109726元×10%);4.華建公司對朱彩英購買的東莞市**************商業住宅樓102號房屋每季度進行定期維護檢查;5.廣州珠江公司、監理公司對華建公司上述義務及賠償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所有費用由華建公司負擔。庭審中,朱彩英撤回其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其第4項訴訟請求為請求華建公司每五年對案涉房屋進行定期維護檢查。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華建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朱彩英支付延遲交樓違約金71466元;二、駁回朱彩英對監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三、駁回朱彩英對廣州珠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四、駁回朱彩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詳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粵1973民初5604號民事判決。
朱彩英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請求:1.華建公司對朱彩英購買的東莞市**************商業住宅樓102號房屋進行維修至符合國家建筑質量及安全標準,并對樓板每五年進行安全維護;2.華建公司以房價款總額1109726元為本金,從2017年9月1日起計至2019年6月6日按年利率6%計付違約金117673元,計算公式為645*1109726*0.0001644=117673元;3.華建公司對朱彩英購買的房屋因質量存在瑕疵無法完全合格不能達到正常使用的損失110972.6元,計算公式11109726*10%=110972.6元;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所有費用由華建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依據《樓板縫檢查鑒定報告》處理建議“案涉房屋樓板進行加固處理和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檢查”,朱彩英主張華建公司每五年對案涉的房屋進行安全維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朱彩英與華建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偏低,應當依法予以調整至年利率6%。(三)案涉房屋無論是后續的修復和加固都無法達到完全合格的標準和正常使用的狀態,華建公司應當按照房價的10%進行合理的補償或賠償。
二審訴訟期間,朱彩英向本院提交了樓房天花照片,華建公司質證稱,不清楚照片拍攝時間,且照片顯示的是粉刷層裂縫。本案其他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444元,由上訴人朱彩英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彭書紅
審判員王聰
審判員鄒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薛玉婷
判決日期
2020-12-01